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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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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雅鲁藏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不具备甲级岩土、混凝土、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检测资质,仅有岩土、混凝土、量测乙级检测资质,但承接Ⅱ等大(2)型工程拉萨河河势控导工程(滨江花园段)项目监理平行检测业务,存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并且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1〕946号)、检测价格表、检测台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规定,已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07号,你单位无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现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四十元整;2.责令改正,并处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本决定书,凭《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财务处开具)经银行柜台窗口缴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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