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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与水生态建设处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1日 来源:

主要职责

1.承担实施全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

2.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

3.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并按规定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5.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6.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

7.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定额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8.指导全区水文工作,指导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9.指导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10.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工作。

11.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

12.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13.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14.组织指导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1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组织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促落实自治区河湖长制会议决定事项和自治区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