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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关于加强监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函

 

各地市水利局、厅属各建管单位、各水利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水建[2012]9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规范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监管行为,制定如下规定:

一、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批复监理费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选择监理单位;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法人依据工程特性,自行择优确定具备相应水利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推荐的名义,向项目法人介绍监理单位,否则,视为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二、监理合同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时的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公正处公正并出具有公证书。区外监理单位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与进藏时在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的在藏代理人相一致。即有授权委托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藏备案时的在藏代理人、投标时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监理合同签订人必须是同一人,且为本单位人员,否则,视为租借监理资质或转包监理业务行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必须附在合同内随时备查。工程监理招标、开标和签订合同时,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必须严格核实监理单位投标(合同)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存在租借资质或监理业务转包行为的监理单位,不得中标或签订合同。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监理服务总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通过最终验收。施工现场服务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通过合同完工(投入使用)验收。合同服务期按前述条文列出,不得载明具体的年月日期。有验收遗留问题和质保期内质量缺陷处理的必须进行现场监理。

四、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承诺的资质和人员,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持证上岗。不得以任何借口无证上岗,否则视为无证人员。项目法人和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有责任、有权利将无证监理人员清除出项目工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承诺常驻施工现场。因故离开工地必须向法人书面请假报批,并按时返回。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工地,因故离开工地,须经项目法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无故连续5天,累计10天不在工地现场和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正在施工项目总监的,项目法人和授监质量与安全监机构有责任、有权利责令监理单位纠正,影响恶劣的有权清除出建设现场,并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

六、监理单位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任何人员,必须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申请报批,未获批准前不准换人,禁止降低合同约定或投标承诺的资质更换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是监理机构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人员:(1)本人与监理单位签订有聘用合同,并持有聘用证书。(2)本人与监理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监理单位为其办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其为监理单位人员的身份证明。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为非本单位人员的,视为该监理机构租借资质或转包监理业务行为。发现有租借或转包监理业务的,项目法人和授监质量与安全单位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并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

七、项目法人申报办理开工批复手续时,各地市水利局、项目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关于印发西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填表与审核工作须知的通知》(藏水建函【201118号)的规定审核。项目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藏水建

201199号)办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授监手续,严格按《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报表》和《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申报表》的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单位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填报和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名单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按填报的内容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监督落实,督促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未按投标承诺、合同约定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或变更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纠正或停工整改,整改纠正未完成前不得核发开工(复工)签证。

八、监理总费用必须控制在工程概算批复内,支付监理费要与工程建设进度相一致。一般分四次支付,工程开工并监理人员全部到位后,付合同总费用15%的入场费;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到50%时付总费用的30%;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到80%时付总费用的2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通过后付总费用的2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颁发有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付剩余10%

九、具备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区内监理单位和已在区水利厅备案的区外监理单位,投标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时,项目法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其它条件拒绝其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有此类事情的,监理单位有权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项目法人全区通报批评,取消招标代理单位水利招标资质。

十、各地区(市)水利局、项目法人、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和各级水利部门委派的监督检查工作组,要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工作。对监理工作不到位、履行职责能力差、随意更换人员、无证监理等行为及时责令纠正和整改,对造成建设质量低劣、安全隐患较大、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

十一、拟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要严格按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晰、理由充足、证据确凿的列出具体不良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程度。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对意见书进行复核,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当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此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