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局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来源:
一、推进“放、管、服”工作情况
近年来,拉萨市水利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牢牢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审批许可认定事项,深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管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水利行业蓬勃发展,激发了水利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在推动了水利行业能力提升和廉洁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由拉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我市水利行业审批项目共涉及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活动审批、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7项,为遵循简政放权原则,我局将入河排污口新建和改建或者扩大审核、河道采砂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及废除围堤审批、顶坝堤顶做公路审批共4项交由各县辖区内水利局自行进行审批,自13年开始将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工程及1500万以下,技术相对简单项目交由各县区自行验收,大大提高了我市水利行业的审批效率及工程建设效率。
(二)、切实推进工程建管改革。
一是成立了拉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全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项目划分进行全面的监督,协助处理一般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向自治区水利厅汇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二是成立了拉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水利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水利重点工程立项前期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处理并协调工程实施中参建各方的关系,组织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负责项目档案管理;三是组建拉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抽验、验收检测、安全评价与鉴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四是成立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举报、投诉信息平台,完善了我市的水利行业各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及统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五是每年年初下发我市水利行业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并且每季度都对全市水利行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完善了我市水利行业质量与安全的监管体系,满足了在放权审批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监督管理。
(三)、加大收费清理工作力度。
2013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清理整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藏政发[2015]55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文件收取水资源费,河道采砂明确商用、民用范围收取资源费,所有费用收取后,统一上交财政部门。做到了不该收的坚决不收,严格明确收费范围,并对收费范围和费用进行公开化,透明化。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在大力简政放权的同时,高度重视水利市场监管,切实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和监管力度,保持打击招投标中互相串通、施工中转包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了我市水利行业建设体系数据库,对各参建单位信用进行备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消费维权等信息进行整合,有效推动了监管服务方式的转变,提高了监管服务效能。
(五)、建立完善“三个清单”。
一是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下发后,我市对水利工程重点项目在进行开工前都会做好相应的权责清单,做到有据可依、明确职责到人,从而更好的推进了水利工程的建设效率及健康发展。二是探索投资领域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守住生态发展两条底线”和“赋予地方更多经济发展自主权”等原则,对于生态环境敏感的特定区域,对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已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列为全市范围禁止投资清单,对负面清单上的项目做到绝不投资。
(六)、不断优化服务。
坚持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落实到“优服务”上,不断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一是深化政务平台建设。我局在拉萨市市民服务中心设立了拉萨市水利局便民窗口,对我市取水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递交、水利建设质量投诉等进行接待。二是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证难问题。紧紧抓住水利行政审批“充分授权”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群众“多头跑”等问题。对我市水利行业拥有的17项审批权进行了下放和明确,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削减不科学、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步骤,合并内容相近、效用一致的办理环节,切实在原有基础上减少审批环节,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办结时限、受理、发证环节基础上压缩50%以上。透明规范业务操作,着力解决“互相推诿、流程模糊”等问题。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大胆赋权,积极探索水利行业行政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将权力下放给各县区,让其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一些报批项目自行进行审批,对一些技术需求相对较弱,施工难度较低的工程交由县(区)作为项目法人,并对工程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验收。
(二)制约权力,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统计口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规范审批事项名称,全面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统计口径,做到上下一致、左右一致。
(三)创新管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升水利行业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水利行业现代化。依托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举报、投诉信息平台,变“群众跑”为“网上跑”,变“8小时服务”为“24小时服务”,变“现场服务”为“远程服务”,初步实现了服务效率高、群众满意率高。
三、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一)、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各项行政许可权的权力属性难以界定,分级、分段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给“放、管、服”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二是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制度透明公开做的不够,许多地方还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持,整体有待提高。
(二)、工作建议
1、建议明确法规与“清单”的关系,避免抛开法规谈“清单”,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行。
2、建议国家立法时针对新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按“9+X”的分类方式公布立法中设定的行政职权,统一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
3、建议国家在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同时,明确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依据、权限、程序、责任主体、方式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有利”的要求,正确看待利益关系的调整,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突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该管的管好,把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转移出去,还权于民、还权于市场、分权于社会,努力破除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推向深入,为水利事业创新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