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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物流公司擅自取水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昆明市水务局

当事某物流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昆明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地下水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昆明市高新区科技园内某物流公司有使用地下水井取水的行为。经现场询问,该物流公司无法提供取水许可证或取水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取用地下水的取水总量为138991立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属于无证取水

【处理结果】

经集体讨论、案件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修订)中序号034-01规定,作出补缴水资源费65.4690完善取水手续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1.案情研判和违法事实认定。一是认定无证取水。本案当事人无证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是认定取水量。对当事人违法取水量的认定是追缴水资源费的依据。本案当事人因违法取水期间计量设施正常无法直接读出取水量,为避免行政执法风险采取了“以当事人某一时间段取水量来测算其以往取水量”方法测算和确定其违法取水量。首先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然后读取并记录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的取水量基本情况;从三个方面测算:(1)确定当事人违法取水时间段及用水情形。本案当事人违法取水时间为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用水情形为:2014年有200人用水、2015年有230人用水、2016年有300人用水、2017年1-11月有350人用水。(2)确定当事人某一时间段取水量。本案当事人某一时间段即月均取水量为4585立方米(3)算当事人违法取水量。本案2017年1-11月当事人生产经营人数不变的月取水量作为基数,按照不同时段“人的生产力占比”推算出四个时间段的取水量,即: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取水量为:2×4585×200÷350=5240立方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取水量为:12×4585×230÷350=36156立方米;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取水量为:12×4585×300÷350=47160立方米;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取水量为:11×458550435立方米。最后汇总以上4个数据,测当事人的违法取水量为138991立方米。

2.讨论认可数据测算过程及方量。本案经合议确认当事人违法取水量138991立方米。依据《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修订)中序号为034-01规定,昆明市对无证取水的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时主要以违法取水量来确定。因此,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既本着依法依规原则又结合实际公正合理处理,尽量做到认真细致的取水量认定。

3.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水资源费追缴。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追缴违法取水水资源费本案经集体讨论合议,因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属于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中“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9.9万元罚款。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文书后及时主动足额缴纳了罚款。

4.要求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证;二是要求当事人限期封停封填地下水井。2008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地下水的保护和监管,出台了清理整顿地下水实施方案。所以本案违法取水问题想要补办取水许可证当时基本上不可行,所以认为方式二要求当事人封停或者封填地下水井,但要保障当事人生产生活用水和正常生产经营,则须考虑其地下水井是否当事人生产生活需要用水唯一水源,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取用的地下水是其唯一水源,而其经营场所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自来水)未通达,又因城市供水管网与其公司距离远、敷设管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等问题短期内无法接通自来水来替换其地下水这个唯一水源。因此,最终责令要求当事人限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并缴纳水资源费。

5.追缴当事人违法取水资源费。本案当事人违法取水量为138991立方米且取水地点位于昆明市主城区当地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4.71元/立方米,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向高新区农林水务局补缴水资源费654690元。

本案中,本案对当事人违法取水量的测算及确认方法可作为执法示范。虽然取水量的测算方法可根据当地用水定额标准来推算,但有时当地用水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就没有规定物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本案若用当地用水定额标准方法来推算当事人违法取水量就不具有操作性。因此,采取“以当事人某一时间段取水量来测算其以往取水量”方法来测算和确定其违法取水量。此方法虽然操有些麻烦,但规避了行政执法风险,也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合理性和公平性,测算和确认结果当事人也容易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