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办法》完成修正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8日 来源:水利厅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对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区水利厅于2025年1月启动《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改并报自治区人大。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实施办法》的修改,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办法》修改是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三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要求。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分类、变更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涉及5条共计6款内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推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持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起到法治护航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