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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来源:

各地(市)河长制办公室: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防洪安全的现实需要,是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是确保生态安全的客观要求,是政府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自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我区通过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等加强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西藏作为“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整治河道采砂乱象和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意义重大。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藏水字〔2019〕114号),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采砂管理,整治采砂乱象,打击非法采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清查

各地(市)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采砂场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排查摸清本地(市)、县(区)现有采砂场情况,包括采砂场总体数量、名称、地理位置、相关许可证办理情况以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采砂场处置情况等,对责任区内河湖采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地(市)河长办于4月2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自治区总河长办,录入水利部及自治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系统备案。信息系统全面应用后,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作为中央、自治区等各级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二、完善采砂规划

县(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采砂规划,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水行政部门备案。采砂规划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重点明确禁采期和可采期、禁采区和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控制高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以及未编制规划的河道从事采砂活动(抗洪抢险等突发情形除外)。

三、落实管理责任

按照水利部有关要求,各级河长办要根据河湖状况和当地实际,每年要重新调整核定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4个责任人。

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切实落实巡查和监督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辖区内河道的巡查,充分发挥各河长、湖长、警长、护河(湖)员等机动巡查能力,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坚决把涉河非法采砂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市)要要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疏堵结合,加强执法巡查力。深入实地排查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包括无证开采、采砂许可证过期、超量开采、禁采区禁采期开采、蚂蚁式搬家、零星偷采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按问题分类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要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之策,切实规范我区采砂行业乱象。针对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未落实采砂规划要求违规采砂、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针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或重点时段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

五、完善各类机制

要畅通监督、举报电话,拓宽非法采砂线索渠道,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将于近期与区检察院协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案件移送等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做好河道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工作,确保全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附件:西藏自治区      地(市)河道采砂摸底调查信息统计表

                       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系 人:平措德旦

联系电话:0891-637326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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