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的通知(藏水建〔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监督行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试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3月27日
西藏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监督工作流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履行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规定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职责,结合西藏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本流程是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守则。
第二条 在西藏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质量检测、安全监测等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承担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责任,接受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 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要明确落实质监单位,实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国家、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和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承担监督任务。
(二)各地(市)、各县(区)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市)水利工程质监单位承担监督任务。个别县(区)组建有独立水利工程质监单位的,经地(市)水利局同意后可以承担本县(区)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任务。
(三)各地(市)组建项目法人的大型工程,原则上由地(市)水利工程质监单位承担监督任务。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可经协商后,地(市)水利工程质监单位与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联合组建项目质监站承担监督任务。
第四条 质监单位为独立的监督单位,严禁项目法人与质监单位同体。各级水利工程质监单位的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质量检测、安全监测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不参与参建各方的具体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办理监督手续制定监督计划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批项目法人填报的《水利项目建设招标方案审批表》时,根据本方案第四条规定,须明确该项目承担质量与安全监督任务的质监单位,并通知质监单位(附件1)。水利网发布招标公告时,水利厅核查落实质监单位情况。
第六条 质监单位收到明确承担监督任务的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项目法人填报质监申报书(附件2),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单位报送质监申报书(附件3),质监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复函完成受理质监申请(附件4)。水利网发布中标公示时,水利厅核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结情况。
第七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附件4)的要求向质监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附件5)。质监单位收到《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附件6)。监督工作计划要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总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
第三章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划分是制定质量评定标准、控制质量实施过程、评定质量等级结果的基础。工程项目划分的主要依据有: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
(三) 设计文件明确的其他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审报书》报质监单位审核确认(附件7)。质监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复函完成项目划分审核确认工作(附件8)。
第十条 项目法人依据确认的项目划分,控制施工过程、检验施工质量与安全、开展法人验收。
第十一条 已经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项目法人应按原程序报质监单位重新审核确认。
第四章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交通桥梁等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执行其行业标准。临时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质量评定标准,并报质监单位确认或核备。
第五章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质监单位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日常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以巡查为主,质监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督能力,通过设常驻站或多次巡查的方式开展。巡查可先通知项目法人,也可通过“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的“飞检”。开展监督活动其成员应不少于 2 人。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文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复核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资质资格。
(二)检查或复核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三)检查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质量监督检测与安全监测。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并要求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附件9)。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对质监单位提出的问题,逐项逐条建立台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质监单位核备(附件10)。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规定的问题认定类别和问题严重程度分类标准,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一节 复核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资质资格
第十七条 质监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首次巡查,复核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资质资格。根据相关工程建设资质标准规定,对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全面检查有关参建单位的资质资格条件。主要内容有:
(一)代建、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安全监测等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质量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四)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二节 复核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第十八条 在项目开工初期,质监单位应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核查主要内容是各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情况。
第十九条 对项目法人及其现场法代处或代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制度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藏水建〔2019〕72号)规定,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核查内容有: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平台。
第二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制度和规定、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核查内容有: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平台。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制度规定、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核查内容有: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制度规定、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监督检查等。核查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部成立情况。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安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情况。3.人员按投标或合同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4.质量与安全保证制度建立情况。5.单位信息录入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平台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安全监测单位等,参照上述单位复核的内容核查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负责收取的参建单位人员变更违约金,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用于弥补工程损失。
第三节 检查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质监单位应采用蹲点、巡查、飞检等多种方式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采用巡查方式的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 主要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理单位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等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两个方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与工程质量与安全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
3.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方案、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
4.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
5.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
7.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节 质量监督检测
第二十七条 质监单位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工作,重点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及时通报项目法人,检测中,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项目法人要组织参建单位整改。
第二十八条 质监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测。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第六章核备质量结论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已完工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按时限、时序及时完成施工自评、监理复核、法人认定等质量评定工作。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F、G)规定的格式和时序报送质监单位核备。
第三十条 质监单位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第三十一条质监单位在收到项目法人验收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其主要内容有:
1.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依据质量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等方面提出施工质量监督核备意见。
2.按现行规定履行质量评定手续,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附独立的质量监督核备意见。
第七章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质监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备案表。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查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报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备案表。
第三十三条 质监单位根据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备案表,建立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备案台账,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屡教不改、问题较严重的,要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质监单位汇报,并采取措施补救。质监单位应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章列席法人验收
第三十五条 质监单位应派员列席法人验收。需列席法人验收的有:
1.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会议。
2.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
3.可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前5个工作日,发函邀请质监单位列席法人验收。质监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情况,对所列席的法人验收工程提出质量监督意见,必要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验收情况。
第九章参加政府验收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单位应参加政府验收。主要内容有:
1.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2.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对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
第三十八条 质监单位作应根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书>的通知》(藏水监〔2015〕86号)有关规定,向验收工作组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包括:质量监督工作基本情况、项目划分确认、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结论核备、质量问题处理等,根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结论核备情况,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质监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档案,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要符合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质监单位应设立质量与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对受理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质监单位应对不兑现投标承诺,不遵守合同约定,违反行业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等行为的各参建单位,要书面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和检查整改情况。对不讲诚信、违法违规进行转包分包和租借资质,以及不兑现投标承诺、合同履约能力差、随意更换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造成质量缺陷较重、安全隐患较多、工期严重滞后、影响恶劣的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拟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黑名单)处罚的意见书》(附件11)。
第四十二条 对参建单位拟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处罚意见书,要严格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检查填报、要做到理由充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列出具体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不良行为,并附各类证据材料。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处罚意见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视情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在一定期限内承揽和投标水利项目资格、降低水利资质等级,吊销水利资质或清除出西藏水利建设市场等处罚。对已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参建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本工作流程监督检查质监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于表彰和奖励。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为本级水利质监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确保质监单位的人员、车辆和工作经费满足本辖区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求,应对质监单位工作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流程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