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自治区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 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来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西藏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实际,统筹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现就我区全面落实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我区落实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
(一)落实湖长制意义重大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区地处青藏高原,是“亚洲水塔”,也是全国的“江河源”和“生态源”,全区湖泊众多,1km2以上湖泊808个,总面积达28866.5km2,约占全国湖泊面积的1/3,水生态环境独特且脆弱敏感,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加强我区高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不断加强高原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受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区部分湖泊水位变化加剧,生态功能退化,侵占水域、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等违法活动对河湖健康造成威胁。在我区深入落实湖长制,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举措,是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湖泊的特殊性对湖长制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加强我区湖泊管理与保护,全面落实湖长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我区多数湖泊处于高原高寒环境,主要依靠冰雪融水补给,水生态系统独特且脆弱敏感,管理和保护方面具有特殊要求;二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三是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四是部分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五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六是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七是我区多数湖泊分布在无人区,特别是人迹罕至的湖泊,生态平衡极易被打破,日常巡湖、监测等活动应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实行远程监控,尽可能减少人为活动影响,维持湖泊原始状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湖长体系
各地(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及水库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逐个湖泊水库明确湖长,确保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按照网格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建立四级湖长体系。
各级总河长对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管理保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水库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应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三、准确把握落实湖长制的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部署,充分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划定,统筹河流湖泊管理保护要求,认真落实湖泊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结合我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2.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取水、采砂等活动。
3.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4.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规划水资源论证,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结合我区湖泊功能定位和保护要求,实行湖泊岸线分类分区管理,结合湖泊管理保护实际,开展湖泊岸线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执行采砂许可制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2.湖泊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管,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
2.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3.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落实湖泊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禁污水直排入湖泊。
4.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5.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6.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各地要组织完成并批复辖区内水功能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非法入湖排污口整治。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2.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饮用水环境质量安全。
3.加大湖泊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2.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破坏岸线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
3.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湖长,全面落实湖长制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市)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
(二)强化基础工作
我区湖泊和水库全部纳入湖长制管理,按照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建立“一湖一档”,调查掌握面积、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完成“一湖一策”编制,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
(三)完善监测监控
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推动环保、国土、林业、水文、气象等监测部门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四)开展信息化建设
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
(五)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将湖泊管理与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湖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进一步强化各项涉水资金的统筹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湖泊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湖泊治理与保护。
(六)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市)要严格执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以上湖长负责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湖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约谈。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加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湖长制的宣传报道,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决策,宣传报道湖长制工作成效和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