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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督行为,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西藏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妥或不明之处,请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或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联系。

附件:《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督行为,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西藏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按工程规模和投资大小,采用自治区和各地(市)分级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在西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责任,并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所承担监督项目的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重(特)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发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工作。

第五条  各地(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地区内所承担监督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一般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向自治区水利厅汇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接受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三)取得水利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的人员。

(四)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五)通过国家水利部或自治区水利厅考核,持有相关岗位证书。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监督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八条  水利工程办理开工申请前应当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协议。未签订监督协议的不允许办理开工申请。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行为自办理监督协议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终止。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1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依据)及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负责监督。

2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协议时,须填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三)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订立的安全责任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施工防汛预案等。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五)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六)项目法人组建的情况和人员分工情况。

(七)项目划分表和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中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关的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和合法工程分包合同等应当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签证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监督计划或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重点,并在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印发给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采用巡回监督检查和设立项目站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在办理监督协议时确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

1)国家、自治区和水利行业等相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年度计划。

(二)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三)对有关单位履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质量与安全体系及进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参建各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对现场施工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七)对工程建设安全责任落实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及构备件等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和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对已批复的环评、水保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施工单位的退场清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提交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十三)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是监督工作的成果。报告应根据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单位和参建各方履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的行为;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安全的现场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情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建立建设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和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检测)情况。

4)检查到的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5)工程建设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资料抽查情况。

6)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各方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8)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

9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开展工作情况。

10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工作。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试验成果、检查监理日志和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返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整改建议。
  
(四)对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时,责令停工整顿。

(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和责任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六)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追究造成重(特)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列入行政预算。监督部门不得收取被监督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协议而擅自开工的,由自治区水利厅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数据、提供与事实不符结论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由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逐级上报并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地区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对所承担监督项目的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实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

                 工程已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协议,请予以办理。

附:(1)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报表

   2)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申报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签名)          

申请日期: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签证书

 

 

                 项目法人单位 向我单位提交( 工 程 名称)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申请书。经审核,我单位接受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任务并已签订相关协议。请准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特此签认。

         

 

 

 

 

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