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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我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生产安全上新台阶。现就今后做好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强化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意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事故追究制。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要求全面建立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保证质量责任到人,真正把质量与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各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目前,全区各地(市)虽设有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但大部分挂靠在建管科,且只有2-3人兼职,与大规模水利建设不相匹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地(市)必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藏水建[2011]99号)文件的要求,年内抓紧组建独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配备3-5名专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尽快提高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建设的需要。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根本。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是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的保证,是法定的政府强制监督措施,要大力宣传,全面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填写与审核工作须知》(藏水建函[2011]18号)的要求,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签订“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同时提交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文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等材料。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等及时制定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提出具体的控制目标,并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随机的质量与安全巡查。

四、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建要进一步规范化,要根据工程特点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和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要求,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地(市)水利局必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水建[2012]65号)和相关政策法规,严把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核关。

五、认真落实水利工程监理控制质量与安全的各项措施。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合同或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必须符合受监工程的特点。监理人员配置和监理专业配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更不准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六、认真落实水利工程企业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措施,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自检体系。检测人员要持证上岗,认真落实“三检制”,及时对建筑材料取样复检,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检测试验的组数要达到规定的数量,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七、设计单位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工程设计方必须按时提供技设施工图,并及时对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和建设各方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优化。现场设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设计代表要常驻工地,及时解答设计疑问,及时纠正设计缺陷。有设计变更的,要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申报程序的有关规定报批。

八、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切实搞好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项目的划分、施工质量评定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表格和要求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无统一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的,建设单位要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制定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质量评定表格,报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批准后使用。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的要求进行整理。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及时进行评定和核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要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段,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各地(市)质量监督站将定期不定期的派出质量检测人员携带检测设备到各工地进行质量抽查,检测数据将采用方式进行公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要加强质量检测,原材料检测要在监理人员监督下经区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有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不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能用于水利工程中。监理单位抽查的数量必须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十、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等级核定制度。今后,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对受监水利工程将定期对施工企业完成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等级核定,在西藏水利网上公布质量与安全等级核定情况,将质量与安全等级的核定结果作为今后施工企业参加水利工程投标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一、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地(市)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和区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都要向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月报,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每月将通报全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信息。

十二、建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地(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接到通知书后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上报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对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提高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透明度,特设立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举报电话为:0891—637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