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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水利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我厅结合西藏实际,制订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12年8月8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区党委2011年6号文件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国家投资为主,以改善农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的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和生态治理、牧区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和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三)县级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经所在地地(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地(市)行署(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地(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中心)负责实施的项目,地(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中心)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经所在地(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地(市)行署(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项目法人可以按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尚不具备条件的县,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法人职责,整合水利、农发、农电等的技术力量组建临时项目法人机构。
    (五)续建配套、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改(扩)建、农网改造升级、线路延伸等项目,原项目法人或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法人组建条件的,原则上应以原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项目法人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地材供应等工程建设相关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七)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拟任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等。
    4.机构设置、职能和管理人员情况。
    5.主要的规章制度。
    6.其他有关资料。
    (八)项目法人的组建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要求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并参加过相应培训。尚不具备组建常设法人机构的县,法人代表经地(市)行署(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其委托代理人须参加相应培训。各级水行政主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本县无相应职级技术负责人时,可以外聘相应职级的技术人员(含退休技术人员)。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一般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从县财政局调配。
    (4)计划、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健全。
    (5)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的需要。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60%。
    (九)组建的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综合、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
    (十)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和规模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主要职责:
    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任免和聘用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人员。
    2.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技施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3.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4.负责办理招标方案、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6.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7.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预案,完善各种安全度汛措施,负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负总责。
    8.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9.负责组织做好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10.负责组织或协调做好工程建设中移民征地相关的工作。
    11.负责组织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法人验收工作。负责申报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工作。
    12.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财务评审)工作,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13.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14.负责监管施工单位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做好拖欠民工工资的日常排查工作。
    15.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四、强化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十一)项目法人单位监督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原则。水利厅负责全区项目法人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地(市)行署(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地(市)水利局负责辖区内县级组建的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逐步实现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终验)之前,原则上不准撤消项目法人单位。因故撤消项目法人,须经原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地(市)行署(政府)同意,并由撤销项目法人的县政府承接法人职责。
    (十四)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终验)之前,不应随意更换项目法人单位人员。因特殊原因更换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应经原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地(市)行署(政府)核准。更换项目法人代表应进行离岗审计,离岗审计由原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地(市)行署(政府)委托相应审计部门进行。
    (十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等项目,区农村水电管理局为项目总法人。区农电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时,应督办代建单位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组建二级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