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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管工程施工管理的函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关于加强监管工程施工管理的函

 

各地市水利局、厅属各建管单位、各水利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

根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水建[2012]9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规范监管工程施工管理行为,制定如下规定:

一、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选择施工企业,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特性,自行择优确定具备相应水利资质的施工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推荐的名义,向项目法人介绍施工企业,否则,视为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二、施工合同必须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时的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公正处公正和出具公证书。区外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与进藏时在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的在藏代理人相一致。即有授权委托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藏备案时的在藏代理人、投标时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施工合同签订人必须是同一人,且为本单位人员。否则,视为租借施工资质或转包工程行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必须附在合同内随时备查。工程招标、开标和签订合同时,项目法人和评标专家必须严格核实施工企业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存在租借资质或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中标或签订合同。

三、施工合同签订前,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关于规范收取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函》(藏水建函【201114号)文件要求,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严格按《关于规范收取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函》(藏水建函【201114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合同保证金。禁止在未足额收取合同保证金的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监督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严格按《关于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质量保修制的函》(藏水建函【201115号)文的规定,签订质量保修合同。

四、施工企业严格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资质和人员,派驻为本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材料员(以下简称“五大员”)。“五大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持证上岗。不得以任何借口称证书不在现场,否则视为无证人员。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和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有责任、有权利责令施工企业整改纠正和清除无证人员出项目工地。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五大员”必须是施工企业本单位人员。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前,五大员必须严格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常驻施工现场。因故离开工地必须向项目法人书面请假报批,并按时返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故连续5天,累计10天不在工地现场或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任职的,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和授监质量与安全监机构有责任、有权利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纠正,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有权清除出建设现场,并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对施工企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

六、施工企业更换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五大员”的,必须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申请报批,未获批准前不准换人。更换人员不得超过“五大员”的半数,禁止降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资质更换人员。合同签订人和“五大员”必须是施工企业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人员:(1)本人与施工企业签订有聘用合同,并持有聘用证书;(2)本人与施工企业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施工企业为其办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施工企业本单位人员的身份证明。合同签订人和现场“五大员”非施工企业本单位人员的,视为该施工企业租借资质或转包工程业务行为。发现有租借或转包工程业务的,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和授监质量与安全单位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并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对施工企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

七、项目法人申报办理开工批复手续时,各地市水利局、项目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关于印发西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填表与审核工作须知的通知》(藏水建函【201118号)的规定审核。项目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藏水建

201199号)办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授监手续,严格按《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报表》和《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申报表》的规定,明确要求施工企业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填报和提供项目施工五大员名单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按填报的内容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监督落实,督促五大员持证上岗。未按投标承诺、合同约定落实施工企业“五大员”或变更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纠正或停工整改,整改纠正未完成前不得核发开工(复工)签证。

八、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政策法规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投标报价,各类工程和材料单价严格执行投标时的单价报价。无特殊理由,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足额扣回。支付进度款要与工程实际进度相应,不得超过实际工程进度拨款。超拨工程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的责任。工程款必须划拨到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明确的施工企业账户。工程款另转他户的,视为项目法人伙同施工企业租借资质或转包工程行为,给予严肃处罚。禁止现金支付工程款。

九、具备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区内施工企业和已在区水利厅备案的区外施工企业,投标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时,项目法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其它条件拒绝其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有此类事情的,施工企业有权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项目法人全区通报批评,取消招标代理机构水利招标资质。

十、各地区(市)水利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项目授监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和各级水利部门委派的监督检查工作组,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管工作。对施工企业不兑现投标承诺、履约能力差、随意更换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及时责令纠正和整改,对造成建设质量低劣、安全隐患较大、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施工企业,及时向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提交拟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

十一、拟对施工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意见书,要严格按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规定,做到理由充足、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列出具体不良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程度。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对意见书进行复核,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

十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当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此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