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收取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函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各相关单位:
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是合同得以履行的经济保证,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目前,我区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认识不到位,历次综合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不收取履约担保金或收取不规范、提前退还等情况。为严肃合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规范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收取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为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等按合同约定完成,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制度,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最低为合同价(中标价)的10%。
二、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履约担保金形式和额度。施工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施工单位拒绝提交或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的,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三、项目法人单位收到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后,须认真审核履约担保金的形式和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谈判要求,审核无误后,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事宜。禁止未收到合同履约担保金而签订施工合同。
四、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的形式:
1、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采取区内县级及以上国有银行提供履约保函形式。履约保函格式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常用格式见附件)。
2、直接收取合同履约担保金。采取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收取履约担保金并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形式。收取额度和银行账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工程特性和需要任取两种形式之一。
五、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退还条件:
1、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223-2008)的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含工程变更内容)完工验收,并已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2、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订,质量保修金已足额提留。
3、不存在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和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
4、工程完工结算(施工竣工决算)已办结,工程资料已移交齐全。
六、满足上条所列全部条件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退还合同履约担保金的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无误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担保金,不得无理拒绝退还履约担保金。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约并动用履约担保金的事宜,双方应事先在合同(协议)中协商约定,并按约定办理。
八、禁止施工单位将本应独家提交的履约担保金,全额或部分分摊转嫁由分包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交。分摊转嫁由他人提交的,视为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行为。
九、项目法人单位不按本规定收取施工合同履约担保金,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国家财产损失等,按相关政策法规追究责任。
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执行当中有不妥或不明处,请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履约保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