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质量保修制的函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各地()水利局、各相关单位:

我区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完工后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质量保修书不签订或签订不规范、质量保修金不提留或提前退还等现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严格质量保修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一、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已印发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G)后,应与施工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交接工作,交接过程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

二、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S)。质量保修书中必须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三、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审核施工单位递交的质量保修书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审核无误并且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完工竣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T)。同时退还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应为施工单位承建的所有建设内容,保修期限从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起计最短为一年,具体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质量保修金是质量保修书得以履行的经济担保,质量保修金最低为合同最终价的5%,质量保修金须从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禁止采用工程完工时一次性扣留的方式提留质量保修金。

六、项目法人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的6个月内,及时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及时申报并办结工程审计(财政评审)等事宜,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自查报告(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M),报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VW)。

八、项目法人单位领取到工程竣工证书并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U),并退还质量保修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须除外。质量保修期内因违约等原因动用保修金的事宜,双方事先在合同(协议)中作约定,并按约定办理。

九、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内,对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却拒不承担的,一经查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记录不良行为直至取消承揽西藏水利工程建设资格。

十、项目法人单位不按本规定严格实行质量保修制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定购等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二、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不妥或不明之处,请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