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农村水电管理局承担建设总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总法人”)职责,各地(市)水利局、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利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建代建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二级法人责任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内的小水电建设、农网升级改造、输电线路延伸和局域网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总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代建管理行为负直接责任。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第四条 代建单位为项目建设的二级法人单位,应严格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水建〔2013〕60号)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代建法人单位,经项目总法人审核同意后,上报《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备案书》(见附件1)。项目总法人要核查和督促代建单位严格落实代建合同约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现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五条 项目建设总法人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总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2.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核备,组织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编报工作。3.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编报年度投资计划。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5.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审定,配合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对项目的稽察、审计等工作。6.审核项目招标方案。审查拟签订的工程建设的合同文本(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购置、招标代理等合同)7.检查和督办代建单位的法人验收工作,审核代建单位申报的政府验收报告,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8.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1.与项目建设总法人签订代建合同。2.负责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3.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上报、核备,组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设计编报的基础工作。4.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5.办理招标方案的申报、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协议的签订、工程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6.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按招投标法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拟定各类合同文本,并经项目总法人审核同意后签订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负责。负责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申报工程审计或财务评审。7.按合同确定的建设目标,及时上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总法人、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及资金完成等统计报表。8.按照工程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验收等法人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的准备和申报工作。9.负责完成质量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资产移交工作。配合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案,经项目总法人审核后,按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项目建设招标方案报批表>填报和审核工作的管理规定》(藏水建〔2013〕16号)办理报批手续,填报《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建设招标方案报批表》(见附件2)。招标方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项目建设招标方案报批表>填报和审核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藏水建〔2013〕16号)文件的规定。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中的电压等级10千伏(含10千伏)以下和低压部分的工程,县农电公司具备建设能力的,经代建单位申报,项目总法人审核后,报经地市水利局、区水利厅批准同意后,可交由项目所在地县农电公司承建。
第七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强制监督制。代建单位在项目总法人的监管指导下,按《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藏水监〔2014〕14号)、《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藏水监〔2013〕19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藏水监〔2014〕10号)文规定,负责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协议书。
第八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代建单位负责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的填报与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藏水建〔2013〕17号)文规定,填报《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3),经项目总法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第九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水建〔2014〕37号)的相关规定,实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总法人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实行合同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严格按《关于印发<西藏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水字〔2012〕17号)文的规定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总法人审核报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向项目总法人核备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的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控制屏、等重大设备,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严格按《关于加强农村(县、乡、村)水电站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藏水建〔2008〕78号)文规定考察比选后,向项目总法人提交考察报告和拟订购设备的合同文本,经项目总法人核批后签订购置合同。进场设备不符设计型号、不符合同厂家、“三证”不全或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不得进行施工安装。已安装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强制责令其拆除并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变压器、导线、金具、线杆等设备材料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自主购置。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任何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设备材料的供应商。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对进场的变压器、导线、金具、线杆等设备材料严格按设计质量要求验货,并严格按照设计的安装工程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变压器、导线、金具、线杆等设备材料供应商须在自治区农村水电管理局办理告知性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行工程价款结算法人负责制。代建单位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或合同约定,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拨付工程款的结算书,经项目总法人审核后报水利厅财务处,财务处报请区财政厅经建处、国库处和支付局申请拨款。项目总法人和代建单位做好建立财务台账,并对已完工工程,及时按《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已完工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通知>的通知》(藏水财字〔2014〕15号)文件要求,办结竣工结算和工程审计(财务评审)等工程财务管理。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水建〔2014〕37号)文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管理费按项目总法人5%和代建单位95%的比例分摊,其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行工程验收制。代建单位严格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水建〔2013〕59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财务评审(或审计)和各阶段验收。项目所在地运行管理单位全程参加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参加各阶段工程验收工作。工程完工时,代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工程完工(投入使用)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投入运行,项目总法人指导督办交接手续。施工安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交接必要的备件、常用的检修工具,并登记造册移交给管理单位。政府验收申请经项目总法人审核后,代建单位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水建〔2013〕59号)的规定,填报《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申报书》(见附件4),申请各类政府验收。项目总法人负责安排和审查代建单位的各阶段自验工作,并参与各阶段政府验收。
第十三条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行诚信管理制。在参与西藏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过程中,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供货厂商存在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能力差、设备材料质量不合格或以次充好、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后期服务、施工安装单位或供货商进行非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建管制度,视情节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西藏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总法人依据代建合同,严格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代建单位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建管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稽察和项目巡查,并下达检查情况通报或整改通知单,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对履行合同能力差,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较多,且屡教不改的代建单位给予全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项目总法人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水建〔2012〕17号)文同时废止。
注:附件可向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或自治区农村水电管理局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