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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1日 来源:水利厅

      一、出台背景、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强化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范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规程规范,并借鉴湖南、云南、四川等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内容包括总则、计划管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着重明确移民资金在计划管理、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基本要求以及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支付依据和支付(使用)主体。移民资金管理严格遵循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且不得交由工程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

1.计划管理方面: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明确了项目法人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的时限、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和报备年度计划的要求,年度计划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计划变更的报备程序,同时规定计划确定前需征求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意见。

2.资金拨付和使用方面:明确项目法人需按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移民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并细化了各类资金的兑付对象、方式和使用要求。重点规范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兑付流程,要求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和补助费通过银行转账兑付,严禁现金支付,同时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迁(复)建、专项设施迁(复)建等相关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主体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还明确了水利工程其他费用、水电工程独立费、预备费、其他税费及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

3.监督管理方面:构建了多层次监督体系,要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并定期报告情况,乡(镇)、村需公开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监督评估单位强化全程监督评估;明确移民资金使用需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前需完成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及评审或审计;对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等七种违法违纪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三、术语解释

1.移民资金:指水利水电工程批复(核准)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2.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指地方人民政府已成立的移民管理机构或明确承担移民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

3.项目法人: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移民资金,根据依法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资金概算、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拨付移民资金,并参与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包含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量等具体内容的计划,是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的依据。

5.土地补偿费:指征收、征用土地时,依法对被征地单位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费用,兑付方式根据移民安置方式确定。

6.安置补助费指为安置移民生产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与土地补偿费的兑付对象和方式相衔接,集体使用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7.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指对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给予的补偿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给移民个人。

8.搬迁费:指用于移民搬迁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由移民自主用于搬迁相关事宜,实行银行转账兑付。

9.农村集体财产补偿费: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工程建设受到影响而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10.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费:指用于交通、输变电、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项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或复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1.库底清理费:指用于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的专项费用,支付给负责库底清理工作的有关责任单位,按库底清理规划和合同使用。

12.文物保护费:指用于工程建设涉及的文物保护、发掘和迁建工作的费用,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文物保护等级和相关协议支付给对应责任单位。

13.其他费用(水利工程):包括前期工作经费、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数字孪生业务建设应用费等,按不同类别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14.独立费(水电工程):指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等,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包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等多个子类别,明确了各子类别费用的使用范围和分配比例。

15.预备费:指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又必须解决的问题,需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后拨付。

16.其他税费:指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税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

17.结余移民资金:指移民安置工作按规划全部完成,竣工决算评审后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解决本项目移民安置遗留问题或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使用需报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18.移民区: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

19.移民安置区: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20.监督评估单位:指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承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的单位,负责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