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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部印发出台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来源:

2016年12月10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2017年4月5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提出力争到2017年年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到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河长体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我区《工作方案》印发以来,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进,各地(市)党委、行署(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狠抓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局良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截止8月31日,全区7个地(市)、74个县(区)、693个乡(镇)已全部印发工作方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的要求,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组织体系方面,全区所有地(市)、县(区)均已成立本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级河长制工作。各地(市)中,阿里地区由地委、行署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河长,其他六个地(市)由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长。全区共有209名地(市)级领导担任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的地(市)级河长。

全区7个地(市)均已明确河长建立延伸到村级。此外,全区7个(市)、74个县(区)均成立了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我区已有639个乡(镇)成立了河长制办公室。

在制度建设方面,日喀则、山南、昌都、阿里等地(市)已陆续出台了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中央明确要求的制度。日喀则、山南、阿里等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了河长巡查、河长职责、部门联动、工作督查督办、举报问题受理等制度。

在目标设定方面,全区7个地(市)均明确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立河长制,按此计划,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目标将提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