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来源:
各地、市委,各行署、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严格执法监管等为主要任务,在我区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美丽西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第一,严守生态红线底线,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我区区情、民情、水情,结合高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高原河湖的特点和差异,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指引,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合理衔接,与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既要一段一长、分段负责,又要树立全局观念,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系统推进河湖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五)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兴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年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到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河长体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到2020年底,全区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合理保护利用,河湖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主要水质达标率95%。
到2030年底,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河湖生态功能显著改善,实现河湖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人水和谐共处。
四、组织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自治区实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构建党政领导、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河湖管理保护组织领导体系。
(一)成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分别成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西藏军区、西藏公安边防总队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推行河长制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自治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设立总河长和河长。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分别设立总河长,自治区总河长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地市、县(区)、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地市、县(区)、乡镇总河长。
各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确定雅鲁藏布江、澜沧江、怒江、拉萨河、朋曲、西巴霞曲、察隅曲、帕隆藏布、狮泉河、象泉河、金沙江、色林错、纳木错、扎日南木错、当惹雍错、班公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年楚河、尼洋河等20个河湖(西藏段)为自治区主要河湖,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河长。各河湖所在地市、县(区)、乡镇均按此原则分级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名录,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同志担任。
各级河长负责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取水、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由上一级河长明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和问责。
(三)成立河长办公室。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分别成立河长办公室。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审计厅、外侨办、政府法制办、扶贫(农发)办、气象局,自治区党委保密办(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各地市行署(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总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面推行河长制具体工作,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承担。各地市、县(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四项制度”,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号)要求,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和非法用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3.坚持节水优先,建设节水型社会,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和城镇节水,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做到科学有序开采地下水。到2020年,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断提高,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城镇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完成各地市地下水管理区划分工作。
4.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2.科学编制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衔接。严格划定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3.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严格履行管理程序。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破坏岸线等突出问题。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2.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农牧区和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旅游开发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3.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加大入河湖排污监管和整治,减少入河湖污水或废水的排放量。
4.建设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将废水或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工业生产等,有效节约和利用水资源,减轻水环境的污染。
5.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业单位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2.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空间和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生态宜居。
4.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维护森林、荒漠、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
2.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加强“一江四河”流域、藏东“三江”流域和易贡湖综合治理,保持江河湖库水系完整,恢复生态功能。
3.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江河源头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4.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调查入河湖各类污染源。充分考虑河湖不同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问题等差异,以问题为导向,分别提出对策建议,实现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抓紧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责任。结合我区地域广阔的特点,建立卫星遥测和无人机巡查系统,建设全区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
3.明确河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4.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取水、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处必严、执行必果。违法行为、执法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委、行署(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出台本级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市河长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地市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区)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专项经费,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教育,增强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地市委、行署(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附件:总河长、20个主要河湖自治区级河长
附件
总河长、20个主要河湖自治区级河长
总河长:齐扎拉
雅鲁藏布江河长:丁业现
澜 沧 江 河 长:罗布顿珠
金 沙 江 河 长:旦科
怒江河长:王拥军
纳 木 错 河 长:曾万明
玛旁雍错 河 长:姜杰
当惹雍错 河 长:边巴扎西
狮 泉 河 河 长:何文浩
拉 萨 河 河 长:白玛旺堆
扎日南木错河长:纪国刚
羊卓雍错 河 长:甲热·洛桑丹增
察 隅 曲 河 长:孟德利
西巴霞曲 河 长:德吉
色 林 错 河 长:格桑次仁
班 公 错 河 长:多吉次珠
象 泉 河 河 长:坚参
帕隆藏布 河 长:其美仁增
朋曲河长:刘江
年 楚 河 河 长:汪海洲
尼 洋 河 河 长:石谋军
抄送:西藏军区,空军拉萨指挥所。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一处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