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水利局认真落实“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检测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来源:
为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市水利局在“两学一做”活动中,认真落实“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检测工作。
一、强化质量检测工作,落实检测责任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根据相关规程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必须做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平行检测及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强制性第三方抽检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同时,各县(区)水利局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通过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质量检测,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认真做好施工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编制质量检测计划,对原材料与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按照规定的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施工规范,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三、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工作
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抽检的检测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大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抽检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未委托验收前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定(备)该工程质量等级,各县(区)水利局对该工程不予验收。
为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避免返工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四、认真落实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及跟踪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对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堤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必须委托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
各县(区)水利局和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完善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各单位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或随机性检查、抽查,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质量监督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和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对因玩忽职守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