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案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2日 来源:水利厅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8日,某市水政监察支队接到了某地产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以下称“聚亨景园”)中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举报。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到聚亨景园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聚亨景园地位于《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划定的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易发区内,依法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到本机关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手续。市水政监察支队向本机关行政许可处查询后,确认聚亨景园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手续。市水政监察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中心(含绿化及临时停车场)已建成;一期楼盘(聚亨景园02地块)场地已平整、场地北侧有施工机械正在打桩,四周围墙正在建,场地上南北走向的飞机河已部分被填埋,举报情况属实。经市水政监察支队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16年4月18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市水政监察支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16年4月18日,在对违法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向某地产公司送达《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市水利局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要求恒大地产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听候处理、5日内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处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并将受理回执提供给市水政监察支队。然而,某地产公司拒不执行通知要求,对市水政监察支队多次上门催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抓紧时间补办许可手续的要求拒不理睬。市水政监察支队委托江苏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于7月27日、8月4日和9月12日对聚亨景园施工现场进行查勘,于9月15日出具了《聚亨景园项目水土保持勘测报告》(含项目范围图和现场照片),固定证据。
市水利局认为,某地产公司在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省政府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易发区内的新河街道开工建设聚亨景园,在接到本机关送达的《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市水利局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办许可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市水利局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恒大地产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手续。
【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制定本条的法律目的是确保水土保持的编制、审批、实施制度的落实。其次是明确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更暗含了我们在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时一种法定的处理程序,而且这种程序是必须坚持的递进式的程序,只有在前面一个程序完成的情况下才能完成下一个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