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水利新闻>法治宣传

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理(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4日 来源:水利厅

案情介绍

某市选矿有限公司2003年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占用位于该市某河道左岸管理范围内,原玻璃厂的厂区生产铁精粉。市水务局批准该厂使用,并于2004319日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25万元。2005620日,该市水政监察支队在检查中发现,某选矿公司存在违反水法规的多项行为:一是擅自在某河道内两处堆放阻碍行洪的尾矿粉(沿河长220米,宽5米,高2米),严重妨碍了该河道的行洪;二是在河道堤坝上擅自修建长36米,宽18米的厂房、在批准范围外新建一处尾矿库(沿河长170米,宽45米)。三是先后在河道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直接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粉及生产废水。四是生产用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口有两处,一处是厂内的一口水井,另一处是某河道内。取水采用电提方式,均未安装计量设施,没有用水记录,也未缴纳水资源费。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个当事人涉及多起违法行为的水事案件。第一,擅自在河道堤防上修筑厂房和尾矿库,违法《水法》第38条规定;第二,擅自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违法《水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违法《水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第四,擅自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用于生产,违法《水法》第48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亦违法《水法》第48条规定。是故,行政处罚的实施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每一个违法行为均由不同的法律条款予以规定,只有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方可达到惩治和预防违法的目的。

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选矿公司擅自堆放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和尾矿库;擅自设置排污口;擅自取用水资源;均是水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四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并案处理,并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同一当事人作出的多个违法行为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关联,基于此,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牵连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某选矿公司只有一个违法目的即擅自取用水资源,但为达到此目的,采取了擅自凿井和设置取水口的方式,违反水法律法规关于擅自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相关规定;其擅自取用水资源又造成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结果并构成新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违法行为之间是相互牵连关系,故此,可参照法理按照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