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尚华商砼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上级移交达拉特旗尚华商砼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倾地村,擅自取水。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达拉特旗水利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封停取水设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后可依法取水,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并结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