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采砂案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九江市水利局
当事人:王某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20时30分左右,某市长江联合执法队(多部门组成)在其辖区某水域巡查发现王某所属的“某阳江016”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禁采期,擅自与“三无”船主李某(刑事另案处理)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采取GPS定位、现场勘验、执法过程记录等调查取证,依法下达扣押“某阳江016”船舶机具及偷采砂石的决定,由机关机构对“某阳江016”运载的江砂计量为1077吨,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砂石进行鉴定属性为江砂,某九江市物价局对砂石进行估价53850元。
【处理结果】
经查明,九江市水利局认为王某偷采砂石价值达到了“非法采矿罪”入刑条件。同年6月25日,九江市水利局将该案件移送某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同日某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案件受理,6月26日某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经九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即日执行逮捕,同年9月20日经九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九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物品移交九江市水利局,由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九江市水利局依法对“某阳江016”运砂船船主王某作出没收违法砂石1077吨,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行刑衔接“先由行转刑,再由刑转行”两个程序三个办案阶段,案件定性不同,办案程序、调查取证、违法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相对复杂,执法效果和处罚结果也会有明显差异。
第一阶段:九江市水利局认为认为王某从非法采砂船舶中装运偷采江砂的行为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根据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第一种是无许可证;有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种是...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王某非法偷采砂石价值53850元,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行刑衔接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阶段:经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并决定取保候审等程序。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该案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本案例中不作行政处罚之外的分析。
第三阶段: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审查阶段查清的违法事实,九江市水利局再次进行调查询问、对违法证据进行核实补充。王某如实供述自己参与非法采砂的事实,并且自愿放弃听证、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某市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对“某阳江016”运砂船船主王某作出没收违法砂石1077吨,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