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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绿化工程公司开挖堤防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南京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当事人:南京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上午,南京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水政执法人员例行联合巡查时发现,在某生态湿地公园大门(堤防桩号K47+600)防洪堤背水坡堤身处,有人正在从事开挖活动,此时正值南京市防汛处于Ⅱ级响应阶段。水政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发包人南京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与承包人南京某绿化工程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工程公司负责上述区域的绿化施工。原本对该区域进行覆盖草皮作业,但是工人误以为需要栽树,于是在防洪堤堤身处开挖两处用于栽树。经现场勘验,开挖两处尺寸均为1m×1m×0.8m。

工程公司在被叫停违法行为之后及时对现场采取回填等应急措施。2020年7月16日下午市水务局带领专家组查看现场,专家组认为:鉴于开挖在背水坡,对堤防安全影响相对较小,现场回填应急处置基本可行;近期雨水较多,应对回填复土进行防水覆盖,待汛后严格按照水利堤防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2020年7月17日上午,南京市水务局、市总队、市长管处主要负责人对产业公司就此次开挖事件进行约谈,并提出相应要求。2020年7月20日,工程公司向南京市水务局提交书面反思材料,主动认错,态度诚恳。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工程公司认错悔改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被叫停后的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现场专家组的意见完善补救措施,加强巡查,安排专人值守。

处理结果

南京市水务局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程公司上述开挖行为构成水事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在自由裁量权中高一层级顶格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之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修正前)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基本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工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6日,南京市水务局向工程公司直接送达了《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工程公司上述开挖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同日执法人员再次约谈产业公司和工程公司有关人员,现场发放《南京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监督建议书》、《南京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及评价卡》以及法律法规宣传等材料,并督促落实后续修复方案。

案件评析

该案处理过程中,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强化执法约谈、警示当事人效果。在案件调查和文书送达阶段,多次约谈有关当事人。一方面,采取谈话的形式,更加详细的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具体违法内容,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应该如何去采取补救措施等等,让当事人更加信服和配合执法,并且积极落实后续的堤防恢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事。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更加清楚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提交书面反思材料,主动认错,态度诚恳,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二是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起到很好社会效果。执法人员在调查和约谈过程中,通过口头形式、宣传手册形式,将相关水法律法规与此次违法行为相结合,把抽象的法律条款具体化,给当事人上一节印象深刻的普法课。该公司内部以此为戒,开展学习贯彻落实水法律法规的专项教育活动,引发热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