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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运输公司倾倒渣土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来源:

行政执法机关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
当事人:宁波某运输公司

【案情简介】

20208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在对宁波A公司开发建设的地块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检查时发现施工弃土外运量和第三方弃土接纳单位提供的弃土接受量存在明显差异。调查后查明,该地块的工程弃土运输单位宁波某运输公司用0.6万方弃土将工地旁原来占地3105平米的河道填埋(该河道于2018年7月经鄞州区水利局同意用于道路建设,由B公司承建并于2020年8月基本建成)。而用弃土填埋河道水域的行为,事先未获水利局同意,事后未获B公司认可。鄞州区水利局最终认定该某运输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0.6万立方米的事实。

【处理结果】

该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工程弃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运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用0.6万方弃土将工地旁原来占地3105平米的河道填埋,应予以罚款。根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部分第(六十九)“3、倾倒数量较大,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倾倒数量巨大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案发时该河道改建的道路已基本施工完成,虽然倾倒行为实施时不符合弃土利用原则,但案发时该弃土作为道路施工的一部分已成事实,且经道路建设单位B公司确认,无需重新清理,认定符合弃土综合利用原则,故决定按每立方米十五元标准予以罚款,合计9万元。

2020年8月7日,水利局向该运输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13日水利局依法对该运输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日,宁波胜鹏运输有限公司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处理完毕。

【案件评析】

该案对于确认水土保持案件中违法主体和法律适用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1.违法主体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作为该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报送方A公司是否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方是否知晓或指使运输公司直接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

经调查,该地块的工程弃土运输单位为该运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了最终合同结算价为按图纸实测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计算,说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工程弃土的违法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是该运输公司,A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动机弃倒项目工程渣土。且该运输公司承认,得知工地旁的河道将来会改建为项目的配套道路,为降低成本在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下擅自事先将河道填埋,A公司并不知情。因此该运输公司作为倾倒工程弃土的实施主体,认定为本案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的违法主体是合适的。                 

2.法律适用问题。该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一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罚,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从此案来看。

一是运输公司在2018年2月将工地旁的河道用弃土填埋,2018年7月水利局批复同意该段河道用于建设道路,2020年6月B公司在该段河道原址上进行道路施工。2020年8月发现该运输公司未经批准将弃土弃于河道时,道路建设基本完工。考虑到该河道水域已于2018年7月获批填埋,案发时不宜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进行处罚。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该运输公司未经批准将河道填埋最高处五万以下罚款,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可按照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的实际土方量进行处罚,上不封顶,可有效震慑、打击出于经济利益而倾倒工程弃土的违法主体,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