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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几个关系的思考(蒋屏 郭慧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2日 来源: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对水利工作者是鼓舞、是鞭策,激发我们从各自的工作角色去思考水利的发展,去审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以清为美、清以民为本,贯穿于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水利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机。结合工作实践和学习感悟,现就农村水利几个关系思考如下。

1、农村水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我国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至逐步实现现代化,关键是解决好“三农”问题。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全面小康。中央曾经提出,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建设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基本思路,毫不松懈地抓好“三农”工作。而“三农”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是农村水利,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是水利发展滞后。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俗话说,“水利搭台,农业唱戏”,农田水利这个台没搭好,基础没夯实,无论有什么样的优良品种,无论用什么手段精耕细作,也无论种植结构怎样调整,要保证丰产丰收是不现实的。在农村,因灾返贫、因病致贫成为普遍忧患,“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一病如洗”这些流传的民言反映了农村群众对水灾对疾病的畏惧,要“小康”首先要安全和健康,倘若没有完善的农村防灾体系和良好的农村供水事业,就没有农民安居乐业、农村蓬勃发展的环境,要实现小康社会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农村水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着力点,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是强国富民的重要措施。构筑农村防灾减灾体系、农业农村供水用水保障体系、农村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农村水利技术创新与推广体系、农村水利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农业生产安全、农村供水安全、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农村社会安全是当代农村水利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2、城镇供水与灌区节水的关系

中央提出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促进人水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向生活富裕、生产发展、生态良好、文明健康的必由之路。从浙江水资源需求形势分析,需要把节水放在突出的地位,作为长远的战略措施,加以谋划。尽管我省降水相对丰沛,由于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供需矛盾已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制约影响,平原污染型缺水、山区工程型缺水、海岛资源型缺水的现状困扰着诸多民生问题和经济建设问题。农业是用水大户,其中主要是灌溉用水。上世纪八十年代,我省灌溉用水量曾达到150亿方的高峰,约占用水总量的7080%。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指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减少,农业用水比重也同步下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农业灌溉用水下降趋势明显,目前不到用水总量的50%,标志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速。为满足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用水需求,许多原先承担灌溉功能的水库转向城镇供水,全省有250座水库转向城镇供水,年占用水量达16亿方。针对浙江粮食安全形势,赵洪祝书记指出:牢牢守住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160亿斤粮食生产总量、55.5亿斤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这三条红线。保障浙江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的水、土关系可以概况为:2000+100=300,意思是:需要稳定2000万亩水利配套完善的农田,至少留足100亿方的灌溉水量,才能保障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需要水的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势必要求加强供水事业。然而水资源毕竟有限,灌溉水源被挤占而农业节水工程滞后,将导致工业、生活和农业用水之间矛盾此起彼伏。如果不加强灌区节水工作,既影响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也对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安全构成隐患。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和工业用水需求仍将增长,而农业节水潜力较大,城镇供水与灌区节水应当协调发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提出“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体现了保护农业、统筹供水与节水的思想。《条例》颁发至今十年,城镇供水长足发展,而灌区节水相对迟缓,水价补偿阻力重重,财政投入杯水车薪。扭转这种不协调状况,需要把城镇供水和灌区节水两项工作摆在同一系统里,一起研究、一起部署,需要建立有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才能保障同步推进。

3、小型水利工程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关系

我们常把水利比作命脉,命脉是由脉络组成,每根血管缺一不可。水利工程体系是由大中小各类工程组成的一个网络,整体效益的发挥是靠个体工程的相互配合运作,没有大型骨干枢纽工程布局,解决不了防洪安全,改善不了水源条件;而失去了小型配套工程的末端配置,骨干工程难能发挥效益,水利建设成果也就不能惠及千家万户、各行个业。这个道理就如同“木桶法则”:一只沿口不齐的木桶,它盛水的多少,不在于木桶上那块最长的木板,而在于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要想使木桶多盛水,提高水桶的整体效应,不是去增加最长的那块木板长度,而是下工夫依次补齐木桶上最短的木板。当前,在水利建设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大轻小、重建轻管、重骨干轻配套的现象,小型水利工程就像水利大木桶中的短板。水利部副部长李国英概括地指出水利建设和水利管理存在两个“最后一公里”,水利工作正逐步聚焦到两个“最后一公里”。只有更加重视小型工程配套建设和小型工程维护管理,花力气补齐短板解决这两个“最后一公里”问题,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水之“利”。

4、水利与土地的关系

水利与土地有着天然联系,无论空间上、权属上、资源上水利都依附于土地,无法脱离土地而超然存在。提高土地使用价值是人们开展水利活动的重要动机,农田水利保障了农田的产出,平安水利减少了土地上的损失,生态水利飙升了区位地价,资源水利挖掘了土地利用效益。水利服务于土地,其经济价值转移到土地之上,由土地来负担水利的成本也就顺理成章。从古代的“田赋”、“水粮”到现代的“农业税”、“水费”、“水资源费”以及水利“两工”投入,体现了水利依附于土地和土地负担起水利成本的关系。而今,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实行税费改革免除了农业税和“两工”,并且愈来愈多的地方减免了水费,意味着水利不再成为农民耕作的土地的负担,政策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水利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之后,隔断了水利与土地的关系迟迟未能找到很好的衔接点。大中型水利工程不要求农民投工投劳或以资代劳,可以由财政包揽,由专业机构管理,本质上是土地上的产出以税收形式转移承负。而面广量大的农田水利工程推行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市场运作方式,其结果是水利与土地在自然层面上唇齿相依,但在治理层面上却出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农田水利面临的困境,国家逐步建立起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推行农村“一事一议”建设、村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模式。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这一政策体现水利治理的成本附着在土地收益上,符合水利与土地关系的逻辑解释。另方面,鉴于农户的个体性与水利整体性、土地的分散经营与水利的公共管理,执行农田水利运行管护需要具有能够统筹和协调水利与土地关系的组织体系,按照治水规律研究建立自上而下以水系(流域)为单元、受益区农民为主体的农田水利合作组织,并赋予法律地位与职能。台湾的农田水利会是具有“公法人”性质的民间组织,是农民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有法律的确认和章程的保证,长期以来履行着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