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水资〔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县(区)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摸清我区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水资管〔2020〕112号)《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水资管〔2020〕91号)要求,我厅成立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正在实施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和开展的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提升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在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管住用水”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我区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简称《水利部行动方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水资管〔2020〕112号,简称《通知》)《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水资管〔2020〕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全面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摸清我区取水口现状,掌握已知取水口和未登记取水口的数量、取水口的合规性和取水口的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为管住用水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行动原则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核查登记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及监测计量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依规取水、计量取水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增强管住用水的能力。
(二)统一部署,协作推进。自治区水利厅加强统一领导和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跟踪督促检查。各地(市)、县(区)水利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并做好与2019年我区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问题整改提升工作衔接。
(三)技术支撑,组织保障。充分利用已有相关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和组织保障,提升成果质量。
三、行动范围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涵盖全区7个地(市)、74县(区)。核查登记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各类河道外取水口。
其中,对我区长江流域已经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相关地(市),重点是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问题复核认定、分类实施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并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衔接。
四、主要任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核查登记、整改提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4项任务。
(一)核查登记
1.组织登记。2019年自治区水利厅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要求,已启动我区其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7地(市)水利局统筹市、县两级力量,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先核查、后登记、再整改提升”的总体安排,全面开展了辖区内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部分地(市)水利局已上报了辖区内核查登记初步成果。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7地(市)水利局应按照2019年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组织登记方式,进一步复核已核查登记的取用水户或个人填报的信息,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同时对未核查登记的取用水户或个人按照要求填报纸质版取水口基础信息(附表1),市、县两级水利局负责审核取水口登记信息,填报不合格的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修改完善或重新填报。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口,由县级水利局负责填报。
其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的取水工程取水口,由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负责登记;由农民自行建设、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的取水口,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捆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逐一登记。若存在农村灌溉机电井,可先行组织对规模以上的(管径20厘米以上)进行核查登记;对规模以下的机电井,不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
2.审核排查。自治区水利厅、地(市)、县(区)水利局按照“谁审批、谁审核”的原则,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及统计、经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进行排查复核,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形成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2),按照县(区)、地(市)顺序和保密要求逐级审核上报,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后报送长江委。
(二)整改提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梳理复核取水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对认定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附表3),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级上报审核,组织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落实。
(三)建章立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水口存在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
五、进度安排
我区长江流域已经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相关市,于2020年8月底完成整改提升和工作总结。
全区其他流域结合2019年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初步成果,2020年底全面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2021年12月完成整改提升和工作总结。
(一)核查登记(2020年6月-12月)
开展并完成全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10月中旬前,市、县两级全面完成辖区内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逐级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11月初,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将我区核查登记审核成果(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自治区水利厅;11月中旬前,自治区水利厅将我区核查登记成果(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流域机构;11月底前,自治区水利厅将我区核查登记成果(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水利部。
(二)整改提升(2021年1月-10月)
完成问题认定,建立整改台账,开展问题整改,逐一销号落实,健全长效机制。
地(市)、县(区)水利局2021年4月底前,完成问题认定,建立整改台账,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并同步开展问题整改,逐一销号落实,于9月底全面完成。
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5月中旬前,将我区整改台账审核成果(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自治区水利厅;配合指导地(市)、县(区)水利局做好整改提升工作,动态掌握问题整改进展,定期汇总上报整改情况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6月中旬前,将整改台账(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长江委,同时指导地(市)、县(区)水利局做好整改提升工作。
(三)工作总结(2021年11月-1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2021年10月底前,地(市)、县(区)水利局完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11月底前,自治区水利厅将总结报告报送长江委和水利部。
六、工作成果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可归纳为“三个一”,即:
(一)形成“一张图”,将取水口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
(二)建立“一本账”,反映取水口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健全“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取水口管理长效机制。
七、组织实施
我区专项整治行动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部署,地(市)、县(区)水利局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为技术支撑单位。
(一)自治区水利厅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我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指导地(市)、县(区)水利局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对登记信息审核排查及汇总;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台账,指导地(市)、县(区)水利局做好问题认定和整改,并健全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培训,对地(市)、县(区)水利局各阶段成果质量进行把关。
(二)地(市)水利局
1.已全部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和建章立制工作,加强县(区)水利局工作指导。
2.尚未开展、已开展尚未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指导县(区)水利局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基础信息审核汇总;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指导县水利局做好问题认定与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对本行政区内各阶段成果质量进行把关。
(三)县(区)水利局
1.已全部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和建章立制工作,对取水口管理单位加强工作指导。
2.尚未开展、已开展尚未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指导取水口管理单位或个人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基础信息审核汇总;二是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认定与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对本行政区内各阶段成果质量进行把关。
(四)技术支撑单位
西藏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培训和指导、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动态掌握取水口基础信息、问题整改台账,提交“三个一”工作成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水利厅加强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负责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有关单位(部门)要紧密协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地(市)、县(区)水利局要充分认识水资源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折不扣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执法在水资源强监管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从2020年8月起,各地(市)水利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的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西藏自治区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自治区水利厅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四)强化技术支撑。地(市)、县(区)水利局及支撑单位,要充分做好数据处理、识别、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五)严格信息保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保密有关法规规定,强化报送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监管,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取水口基础信息和核查登记数据资料的使用仅限于核查登记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不得转第三方使用。对在资料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严格保密义务。
九、其他
本方案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2020年6月底之前未报废的、河道外取水工程(设施)的核查登记工作。2020年6月底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由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指导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核查登记表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上报。
附表:1.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2.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
3.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