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水农〔2020〕8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各地(市)水利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践行新时期“十六字”治水思路,积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补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短板,全面提升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巩固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现请各地(市)认真组织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任务。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攻坚目标,进一步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排查力度,确保问题清仓见底,全部整改到位,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要统筹安排好脱贫攻坚整合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力度,重点解决高海拔地区农牧民群众冬季供水问题,进一步提高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切实做到有名有实;要以县为单位,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服务体系,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移交程序,保证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三、强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职尽责,提高认识,把控时间节点,建立水价制度、水费收缴台账,确保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破解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短缺这个“顽症”。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水费收缴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实行严格的问责。
四、全面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印发的《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统筹使用好中央及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精心组织制定2020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重点做好大口井保暖房修缮、阳光玻璃更换与窗户维修、太阳能光电板(电池)与潜水泵(抽水泵)维修养护以及保暖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同时,要积极协调争取地(市)、县(区)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到位。
五、积极探索农村供水工程冬季防冻保暖技术措施。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农村供水设施防冻保暖技术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一步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防冻保暖措施、维修管护、应急保障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冬季防冻保暖技术和管护措施落实,总结提炼好的冬季防冻保暖做法经验,积极推广那曲“微型太阳能机电工程”、昌都市“太阳能+电热丝辅助保暖”和“用户端自动感应换水系统+新型防冻水龙头方式供水”、青海省“用户端保暖深井(3米)+软管水龙头供水”等先进做法,进一步解决好农村供水工程冬季供水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
六、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水质检测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职责分工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规范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各项工作。要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各地(市)区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管理工作,明确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水质检测经费,制定年度水质检测工作方案,加强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更好支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各项工作,确保农牧群众吃上干净水、放心水。
七、扎实做好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各地(市)水利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及《关于下放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权限的函》(藏环函〔2019〕496号)的要求,加强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基本情况,建立水源地保护台账,按照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确保“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
八、科学谋划“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各地(市)水利部门要按照“着眼长远、补齐短板”“查漏补缺、系统完善、提档升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以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为重点,以完善供水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提档升级和系统治理并重,现有设施改造与新建工程并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进,突出创新管理机制体制,着力构建布局合理、供水保障程度高的农村居民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要按照“县级统一规划、市级汇总复核、自治区级综合统筹”的原则,落实省、市、县三级规划编制任务,3月底前完成县(区)规划编制,4月10日前完成地(市)汇总复核,4月底前完成自治区规划编制工作。
九、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地(市)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各类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要维护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严肃性和及时性,坚决杜绝数据填报的随意性,确保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提高填报数据质量。要进一步填报完善水利部农村水利信息系统农村饮水工程基本信息,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台账信息。要进一步加强各县(区)的信息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明确责任人、填报人、上报时限,严格信息报送管理,对因数据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十、做好农村饮用水井及其它供水工程报废处置工作。各地(市)水利局可根据我厅即将印发的农村饮用水井工程报废处置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机井技术规范》《水井报废与处理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做好饮用水井及其它供水工程的报废处置,明确责任主体,严格符合水井供水工程报废条件,合理确定报水井工程处置方法,严格报废工作程序,加强对各县(区)水井工程报废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坚决杜决报废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问题发生。
十一、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市)水利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要求,切实履行好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年度农村供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暗访、检查、督查等方式,对县(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维护、“三个责任” “三项制度”落实、水费收缴机制建立,水质检测中心正常运行等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请各地(市)水利局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市)2020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报水利厅备案,将2020年农村饮水工作计划报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