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激励措施的通知(藏水建〔2020〕37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17]10号)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水字[2017]200号)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依据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 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 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适用范围
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均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西藏自治区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措施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二、三级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自主完成,也可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聘请专家完成。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措施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按照自治区《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17]10号)规定要求,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加分项纳入投标评标过程,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与标准化等级加分分值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加6分;为二级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加5分;为三级达标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加4分;参加达标,但未获得级别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加2分,两年内未达标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不加分。
各地(市)水利局,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申请评审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