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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劳务费发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1日 来源:水利厅

各地(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021年起,全区水利评标专家全部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劳务费发放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7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其中第三十九条对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发放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差旅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同城专家参加评标评审,不报销差旅费。

    (二)全区统一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小时计算费用。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内,劳务报酬为700元/人次。

    (三)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增加时间不满1小时、但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不予加计。其中工作日19: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翌日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

    (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评审小组组长的加计100元/人次。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二)、(四)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二)、(四)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大型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或使用资深专家的,可在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上浮50%。

    (八)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抽取系统通知的集合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时间止。迟到专家以实际签到时间开始计算。

    (九)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评标评审主场标准执行。

    (十)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上述差旅费和劳务报酬由使用人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网上支付。

    二、监管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项目招标方案报批表〉填报和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藏水建〔2022〕3号)相关规定审批《水利项目招标方案报批表》,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按“谁审批《水利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谁委派行政监督人员”的原则委排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监督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核算评标专家劳务费,并填报《×××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核算发放表》(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核算金额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违反上述规定多发或少发评标专家劳务费的,将按照自治区、水利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评标专家违反上述规定超额索要评标专家劳务费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藏政办函〔2021〕48号文进行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评标专家劳务费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上进行发放,专家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前可以通过银行卡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现场监督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均需在评标专家劳务费核算发放表上签字,并编入评标资料进行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