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河湖管理

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和切实做好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工作实际,结合澜沧江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审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2020年7月3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总河长吴英杰在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级河湖长会议上对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强调要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快推进全区河湖划界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吴英杰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齐扎拉双总河长联合签发西藏自治区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对河长湖长职责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意见明确提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工作进展较慢,并要求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在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各地、各部门、各级河长湖长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确保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298个河湖(除自治区主要河湖)、规模以下123条河流和68条农村河流管理范围的图上划定工作,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和公告;2021年全面完成全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包括界桩、标示牌埋设与安装),有关补充说明见附件1。各地(市)领导担任河长湖长河湖力争提前完成(名录见附件2)。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河长湖长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工作和迫切任务,按照自治区、地(市)、县(区)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及河长湖长进行督促监督的原则,合理分配任务,全面落实责任。

各地(市)河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汇报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尽快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与对口援建省市、援助企业对接协调,争取工作经费和技术支持。

三、准确把握工作标准,保证划定成果质量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是西藏自治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系统和全国“水利一张图”的基础数据,是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河湖监管执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认真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划定工作中,要做好与自治区、地(市)、县(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全面梳理河湖管理范围与河湖岸边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区等相互关系,科学划定范围,同时,要因地制宜,深入结合西藏河湖管护实际,合理布设和制作界桩、标示牌。

四、加强工作资料保密管理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处在反分裂斗争的前沿,保密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复杂的形势。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际河流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工作秘密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工作资料存储、传输和使用等的保密管理工作。

五、认真总结,强化考核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提炼和总结,及时上报和推广优秀经验和做法,促进全区划定工作快速有效推进。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被中央和自治区纳入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制度,严格对标对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20年7月开始自治区总河长办已按期对各地(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行半月通报,后期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划定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和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视情况提请自治区总河长办进行约谈。

附件:1.西藏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界桩、标示牌布设和制作的补充说明

2.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担任河长湖长河湖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