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29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级河湖长,各地(市)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及7月30日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级河湖长会议精神,推动我区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现就进一步强化地(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一项长期任务,今后一段时间是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还河湖以美丽的攻坚期,各地各部门要河湖把管理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抓实抓好,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做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产业开发的有效衔接。
(一)狠抓责任落实
河长制湖长制不是挂名制,而是责任田。各级河湖长要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当好河湖治理的“领队”,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进一步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切实做到守河湖有责、守河湖担责、守河湖尽责。各级河湖长抓好责任落实,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巡河湖调研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考虑,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调度水资源配置和水量调度等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
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追责问责,对落实好的县(区)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突出问题,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河长制湖长制作为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领导干部担当尽责。
(四)广泛营造氛围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发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监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持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让河湖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加快推进地(市)河湖划界工作,强化河湖岸线、采砂等行业规划约束,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对能源、交通等行业涉河项目的审批与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要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要积极推进示范河湖、国家水利风景区建设,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河湖,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责任主体。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7号)要求,落实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推进河湖划界名录内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意见明确提出我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度缓慢,请各地(市)引起重视,多措并举,利用援藏等工作平台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
(二)编制主要河湖岸线保护规划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8号)要求,积极推进玛旁雍错、纳木错、羊卓雍错、当惹雍错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编制并按程序审批。同时,请各地(市)根据敏感河湖、人口集中的河湖、生产生活容易影响的河湖以及近期有重大自然资源开发任务的河湖,拟定各地(市)重点河湖名单,优先开展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压茬推进其他河湖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三)持续推进“清四乱”问题清理整治
各地(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责任,提请河湖长加强对“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指导县(区)、乡(镇)将“清四乱”任务压实到每一位河湖长、落实到每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湖长组织下,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以更大的工作力度,确保“清四乱”取得实效。
对于水利部、自治区遥感监测及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加大整改力度、逐项跟踪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整改销号,杜绝纸上整改、虚假整改。同时,对河湖“四乱”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需在30%以上。对地(市)已完成自查自纠的河湖,水利部、自治区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仍发现有台账外重大“四乱”问题的,要对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绿盾行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推动非法采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环境。加大对河道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采砂规划的审查及把关,确保采砂规划合理、科学、实用。加快推进其他有采砂任务的河段采砂规划的编制进度,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实现采砂规划全覆盖。同时,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意见提出的4处无证采砂问题,请相关地(市)全面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设备及余料的清理工作,强化河湖采砂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规范涉河项目审批
各地(市)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涉河湖规划建设项目报送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确保涉河湖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科学有序。
(六)加快推进示范河湖建设
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示范河湖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实施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建设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湖,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目标,成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为全区河湖管理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样板。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
坚持把节水护水作为河湖保护的首要任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施行水资源销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保证河湖生态基流,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两江四河”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加强纳木错、色林错等自然保护区的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同时,
进一步推进怒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和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严格实施“一河(湖)一策”,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和健康生命
五、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坚决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站建设,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杜绝严重污染水体和黑臭水体,让群众用上干净的水、放心的水。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凡是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严禁直接排入河湖,让河流更加清洁、湖泊更加清澈。
六、加强水环境整治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守护好西藏的蓝天碧水净土。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村庄清洁行动,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共同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
七、统筹城乡水域
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城市乡村,大力推进城市水系建设和农村河塘整治,着力打造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和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乡村。
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