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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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办﹝2009﹞60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部机关各司局、综合事业局、水文局、移民局:

  新修订的《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水利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水利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未向社会公布的水利部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办公厅。

  水利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和驻部监察局对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水利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水利部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水利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水利技术标准;

  (四)水利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

  (六)水利发展统计信息;

  (七)水利部制定的水旱灾害等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水资源状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水旱灾害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九)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十)水利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水利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各单位编制《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水利部根据《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主动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确认,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商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水利部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水利部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水利部应当依法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水利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水利部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部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水利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水利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公开办公室、驻部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各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对外公布。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利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29日印发的《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