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05-02) 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来源:水利厅
反馈问题 | 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进展严重滞后。自治区利厅负责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进展尤为滞后,应于2015年实现的阶段性目标至今未完成,项目最快进度不足40%、最慢低至6%。 |
核查情况 | 《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2008至2030年,封禁修复面积261.1万公顷,人口密集区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7.15万公顷,水土保持种草6.6万公顷,水土保持林2.3万公顷,规划总投资11.5亿元。 《规划》任务未能完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渠道不明确。《规划》没有明确专项的投资渠道,2008至2015年我厅负责的水土流失治理资金只有水利部安排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每年治理任务我区均已按时完成。二是投资严重不足。根据《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及投资测算,完成《规划》确定的2008至2015年目标,需投入资金5.52亿元,而实际下达投资2.03亿元,不足《规划》投资的37%,资金缺口达3.49亿元。三是投资标准过低。《规划》投入标准为414.73元/公顷。根据《水利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治理任务的通知》(水保〔2016〕179号),水利部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全国补助标准为3500元/公项,我区实际投资需求更高。即使按全国补助标准,如完成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2008至2015年水土流失治理缺口资金达44.56亿元。 |
整改目标 | 印发《西藏自治区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赋分细则及占比分值,压实地方政府水土流失治理责任。 |
整改措施 | 将水土保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市)年底综合考核,制定细化评分办法和标准,压实各级政府水土流失治理责任。 |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 | 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地)委、政府(行署)) |
责任人 | 和忠华 |
联系电话 | 0891-6373645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一)2021年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 2021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压实地方政府水土流失治理责任。 2021年12月14日水利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评估工作的通知》(藏水字〔2021〕72号)。 2022年3月14日水利厅向各地(市)通报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结果并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1年度各地(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评估存在问题的函》(藏水字〔2022〕24号)。 (二)2022年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 2022年5月和12月自治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西藏自治区2022年度地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藏考核组发〔2022〕1号)、《2022年度地市综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藏考核组发〔2022〕2号),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纳入各地(市)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2022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2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方案>的通知》(藏水农〔2022〕35号),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赋分细则及占比分值等。 2022年12月,自治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7地(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情况进行了考核。202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地(市)通报2022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结果。 2023年2月8日水利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反馈2022年度各地(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评估问题清单的函》(藏水字〔2023〕8号),同年8月底前各地(市)报送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2023年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 2023年7月15日自治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年度地市、区直单位区属高校、区管国有企业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藏考核组发〔2023〕2号),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纳入到地(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生态工作成效考核指标中。 2023年11月水利厅印发《2023年度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方案》,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细化为六大项18小项。 2024年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地(市)进行了通报表扬。 2024年2月29日水利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反馈2023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问题清单的函》(藏水字〔2024〕18号),同年6月底前各地(市)报送了整改情况报告。 通过资料审查,该项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达到整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