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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8日 来源:水利厅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5月20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原《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接受监督。不出示《执法证》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按照所属领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展现场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主动出示《监督证》。不出示《监督证》的,被监督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3.《执法证》和《监督证》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制作,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制作。如发现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以及行政执法证件使用中的不当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自治区司法厅投诉电话(0891-6285671)进行查询或反映。

特此公告。

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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