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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西藏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来源:

 

西藏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529我厅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混凝土工程类和岩土工程类),经2020723-27日调查核实,存在技术负责人不在该单位任职及履历造假等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水质检资字第20200003号),并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111

联系人:石达扎西  

电  话:0891-6373643

邮  箱:xzslza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