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局、各工程参建单位、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参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的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13年2月19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及时足额支付
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
各地(市)水利局、各工程参建单位、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参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的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对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民工工资问题,是事关社会和谐、局势稳定和保障民生民权的政治问题。各级水利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对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规定所指民工工资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劳务费、机械设备使用(租凭)费和地材采购费。
三、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符合结算条件的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程监理负责监管施工企业日常施工中的民工工资发放事宜,了解和排查是否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或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情况,并及时如实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汇报。四、施工企业是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水利行业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兑现投标承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有效的用工制度,确保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确保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因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工程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等事宜不当(如分包人信誉差、分包人携款逃跑、失踪或民工工资被其挥霍、挪用、欺诈等),导致合同纠纷、劳务纠纷,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负全部责任。由施工企业负责足额支付所拖欠民工工资,禁止将责任推卸给分包人。
六、 施工企业违反《西藏自治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藏水建【2011】28号)的规定,进行非法工程转包、租借资质和违规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进而引起合同纠纷、劳务纠纷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在责令该施工企业无条件足额支付拖欠民工工资的同时,依据相关法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严厉处罚。
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严格监管施工企业执行《西藏自治区水利建设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藏水建【2011】28号)的规定,严格监管施工企业兑现投标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督促施工企业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及时排查清理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
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本规定,务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签订《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必须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附在施工合同书内。施工企业合同签订人和《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签订人必须为同一人,否则视为工程非法转包或租借资质行为。未签订《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的工程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签发《西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表》。
九、施工企业要兑现投标(合同)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流动资金足额到位,并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核实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责令施工企业使用承诺的流动资金支付民工工资。应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禁止转嫁或分摊给分包人。
十、同一个工程、同一个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发生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民工工资信访事件的,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施工企业给予取消一年内投标或承揽西藏水利工程建设资格。蓄意拖欠民工工资,以拖欠民工工资为手段,套取建设单位支付还未达到支付条件的工程款或提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等的施工企业,给予取消三年内投标或承揽西藏水利工程建设资格。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区内施工企业予以降低水利建设资质的处罚,区外施工企业清除出西藏水利建设市场。
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每年10月份要组织人员及时排查清理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民工工资信访时,必须及时召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等工程参建单位,限期予以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工程,发生民工信访事件由水利厅负责召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予以处理;各地(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工程,地(市)水利局负责处理。
十二、本规定所指施工企业是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合同并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本)
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建设施工任务,在工程建设和质量保修期间,对参与工程建设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如下郑重承诺。
民工工资问题是事关局势稳定、社会和谐的政治问题,拖欠民工工资既是违法也是极不道德的可耻行为。我单位在工程建设当中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兑现投标承诺,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内部管理,自愿接受和无条件执行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规定》中的所有条款,保证投标(合同)承诺的流动资金足额到位,并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决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拖欠民工工资(含民工劳务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地材采购费等)。 此承诺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认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