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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7日 来源:西藏日报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厅水行政执法事项。

  

二、案件来源

  

日常检查、巡查发现、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其他

  

三、执法事项范围

  

涉及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移民安置、水文管理、水行政许可管理、水利工作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详见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详见附件1)。

  

、承办机构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办理基本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收集记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现场取样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报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审核法机关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情节,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下达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案卷装订归档。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收集记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3.结案归档: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办理时限

  

(一)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10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时间

  

、监督方式

  

水利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自治区水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各级水行政执法案件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履行义务:

  

1.在调查时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

  

2.在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不能因为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执法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工作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6:30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370308

  

办公地址:拉萨市色拉路78

  

邮政编码850005

  

附件2

                                                                                                                                                                                                                                                                                                                                                                                                                                                                                                                                                                                                                                                                                                                                                                                                                                                                                                                                                                                                                                                                                                                                                                                                                                                                                                                                                                                                                                                                                                                                                                                                                                                                                                                                                                                                                                                                                                                                                                                                                                                                                                                                                                                                                                                                                                                                                                                                                                                                                                                                                                                                                                                                                                                                                                                                                                                                                                                                                                                                                                                                                                                                                      

涉水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序号

类型

名 称

备注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1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7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18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

农田水利条例


21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5

地下水管理条例


2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7

部门规章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28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9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30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3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3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35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3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3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8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3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4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42

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4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4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45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6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47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4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49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5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51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52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53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54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55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56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7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58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59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6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6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6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6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6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6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67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68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69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70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71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72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73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74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75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76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77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78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9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80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81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82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83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8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86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87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88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89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0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1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92

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


93

西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94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2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报告

不予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自选图形 105

一般程序

当事人自觉履行


        

部门移交

  

其他

巡查检查

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等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未履行


  

投诉举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解除查封、扣押等

  


  
  

  


  

  

未通过

  


           
  

  

  

当事人申请听证

  

听证

报上级审批


     
  

  

  

听取陈述申辩

        
  

  

  

举行听证会

        自选图形 159   
  

  


  

  

结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