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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5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 来源:水利厅

今年7月,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在对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期间,发现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无视法律法规,再次出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依法予以严惩并进行全区通报。各检测单位要以案为鉴,切实汲取教育、警醒知止,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工程质量管控责任。请各地(市)水利局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失职失责等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形成强大震慑效力,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8日,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在对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经批准,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于2025年9月3日依法对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5日,对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负责人张志伟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行政处罚依据

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报告、监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数据、监测数据”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案件调查,2024年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由于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已被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进行过行政处罚(文号:藏水(质安)罚字﹝2024﹞3号)。但该公司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第二次违法,屡教不改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4万元罚款”之规定,2025年12月2日,决定对水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