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7日 来源:水利厅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等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本次修订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归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内容,本次修订将行政许可从水工程项目立项前置要件修订为水工程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同时,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中增加初步设计报告。
三、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范围是自治区管辖86条河流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工程和自治区管辖9个主要湖泊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工程。
四、明确了须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T 719-2024)规范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五、调整了附件对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