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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

2021年8月,我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实施方案》(藏水资函〔202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整改原则和进度安排,全面启动我区整改提升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整改提升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开采地热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性自然出露温泉取用水按照地表水取用水进行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权限,做好取用水整改提升。

二、面积5万亩以上(含5万亩)灌区或跨地(市)灌区取水许可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面积为5万亩以下灌区取水许可由地(市)水利局结合工作实际划分审批权限。

三、县(区)内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县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报告可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号)等编写,由所在地(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审查,县(区)水利局依据审查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自治区水利厅将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给予指导帮助。

四、整改提升相关工作已纳入自治区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重要内容。请各地(市)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要求,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加快推进整改提升,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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