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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来源:

各地(市)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更好发挥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规范履职行为,强化履职效能,我办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西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职行为,强化履职效能,依据水利部印发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地(、县(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立足于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不替代部门单位“三定”职责,细化河长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因地制宜规定河长制办公室的履职方式。

第四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意见》《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好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和区域部门协调配合的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规则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河长制办公室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总河长、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当好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承担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订河湖长制法规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完善“一河一档”、编制一河一策”方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事项和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治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培训活动,建立河湖长制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项任务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任务和总河长、河长湖长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督办工作做好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完成上级或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组织做好日常工作

第八条明确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第九条负责本级河湖长制工作会议的筹备,贯彻落实河湖长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负责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和河长湖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制订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提出目标任务和部门(单位)分工建议,经征求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提请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十一组织开展河湖制工作结,起草本级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每年底向本级总河长报告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做好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河长湖长工作岗位调整后,按有关程序及时变更河长湖长,并向社会公告。协助做好前任和继任河长湖长交接工作。及时变更河长湖长公示牌信息。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指导督促做好乡级、村级河长湖长调整相关事宜。

第十协助总河长、河长湖长开展巡河调研活动,事前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摸清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收集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处理好河湖长制与生态环保、健全防抗灾体系、城镇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特色产业开发的关系,协调解决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了解掌握辖区内河湖发生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河长湖长,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结合实际推动设立民间河长、巡(河员岗位指导开展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河湖长制宣传报道。

第十开展业务培训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举办河长湖长、河长制工作人员河湖管护人员培训活动。

第十畅通问题举报反映渠道。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节  加强制度建设

第十组织提出河湖长制立法草案或将河湖长制纳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条文建议,提出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二十组织制订河湖长制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湖长会议制度、河湖长巡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激励与问责制度、河湖长述职制度、河湖长工作交接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提请审议后印发实施。

第三节  加强工作协调

二十一建立“河长湖长+部门”的对口联动机制。提出配合河湖长履行职责的联系部门(单位)建议,经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提请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十二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二十三加强与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强化分办、督办,推动形成河湖长牵头、河长制办公室统筹、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河湖管理保护部门合力。

第二十建立河湖长制组成部门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调度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中的问题。

第二十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积极与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出入湖河流地区河长制办公室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联合共治机制,统一管理目标任务和治理标准,共享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活动,着力实现流域区域联防联治。

第四节  分解落实任务

第二十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职责,细化分解《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提出部门(单位)任务分工建议方案,按程序提请总河长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本级总河长、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并跟踪进展成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

第二十有关方面交办、转办以及组织排查发现的河湖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问题台账。涉及政策且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提请本级总河长主持研究整治意见属于个体性的重大问题,提请相应河湖的本级河湖长主持研究整治意见属于一般性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河湖问题,提交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节  加强检查督办

第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制度,采取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衔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河湖存在的问题和下级河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交办,要求限时整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

三十督促问题整改。针对分解落实到本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整改的问题,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强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针对监督检查发现并交办下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目标、时限要求,跟踪整改进展成效,严格销号管理。

三十一加强情况通报。对本级总河长、河湖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重大专项行动进展成效、重要河湖健康状况等进行通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曝光。

三十二强化约谈提醒。对于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河湖问题突出的、问题整改进展缓慢或虚假整改的,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约谈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于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发送提醒函,督促履职尽责

三十三严肃追责问责。针对河湖突出问题,依照管辖权限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管辖权的组织严肃问责。

第六节  加强基础管理

第三十组织完善一档”。结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基础信息调查和水质水量水环境等动态信息监测,建立河湖档案。

第三十组织修编“一河一策”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报本级相关河湖长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三十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评估河湖健康状况,为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决策支持,为修订完善“一河一策”方案提供依据。

第三十组织建设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河湖“一张图”,推进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智慧化。

第三十八条充分运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成果,提高河湖管护水平。

第七节  严格绩效考核

第三十做好河湖长制考核。根据本地河湖长制绩效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承担对本级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以及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关要求的实施办法(试行)》。考核结果及应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审定后,交本级党委、政府考核办公室和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