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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4日 来源:

各地(市)河长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1年8月2日  

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湖长制工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西藏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湖长制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大局,立足自身职能职责,加强互动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共建美丽西藏。

二、目标任务

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好河湖长制工作相关问题,保持检察监督、公安执法与行政履职目的的一致性,形成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河湖损害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全面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强化协作联动,凝聚打击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不断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协同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和打击犯罪、公益诉讼等工作,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长制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责任分工

(一)河长制办公室要负责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具体业务工作,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指导督促“四乱”问题的整改,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对于涉水违法违规问题,强化水行政执法与监督,并根据需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落实联席会议及河长湖长的工作部署,及时向河长湖长报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执法等情况,为河长湖长当好参谋助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结合本部门职能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时,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三)检察长是以检察公益诉讼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与河湖长制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承担辖区内河湖法律监督保护职责,确保辖区内河湖不受侵害。

(四)公安机关要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切实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在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蓄意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影响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审议和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中的各类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水环境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遇紧急情况时,可以根据要求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河湖长制工作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非法采砂、污染水环境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造成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立案后七日内通知河长制办公室;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移送部门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定期相互通报河湖管理保护司法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涉及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互通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等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协作,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应共同定期开展调研、业务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培训时可为对方预留培训名额,或邀请对方单位领导、办案骨干授课。条件成熟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可以互派重点岗位骨干挂职或跟班,进行短期学习交流。

(五)建立联合行动机制

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围绕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督办上级交办督办、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形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共同依法促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六)建立生态修复评估机制

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在办理河湖管理保护案件中的应用,结合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对损害河湖生态环境进行赔偿和修复,强化对江河源区、重大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效果认证等方式,对河湖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和修复行为进行长期跟踪和评估,确保执法、司法权威和河湖生态保护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深入推进水环境治理、维护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举措,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大局意识,主动作为,明确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强化督导考核。加大督导工作力度,检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公安执法等情况。将本部门查处打击涉水犯罪、开展执法联动情况、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等纳入本部门工作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引导。借助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结合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讲,广泛宣传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河湖长制工作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的举措和成效,共同发布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全社会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