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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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和招投标 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和招投标工作,大力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促进转移就业和农牧民增收,保障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市)水利局厅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水利厅做好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并督促各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和西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已有信息进行核对、完善和及时更新,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将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升级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自治区水利厅已建立了西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通互联,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求项目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提供信息并上传,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加强信用信息成果应用

项目法人单位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适当赋分,不同档次(AAA、AA、A、B、C)设置不同分值。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项目投标时需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或西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用评价、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内容截图,市场主体在投标时的资质、人员、业绩、信用等级等要与平台截图信息相一致,原则上市场主体在投标时企业信息完整度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全部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严禁在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场所开标评标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聘用西藏籍大学生等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三)各地(市)水利局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规定,审核审批本地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改,或由相关地方政府出具在开工前组建并更换合法合规项目法人承诺函。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项目建设招标方案报批表〉填报和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藏水建〔2020〕48号)有关规定,审批水利项目建设招标方案报批表,严格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评标资料)等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需项目法人和核批招标方案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切实发挥行业监管职能。

(四)市场主体在投标时要对招标人做出3个承诺,一是承诺拟投入投标项目的建造师没有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如有违背,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二是承诺中标后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聘用西藏籍大学生,如在施工期内未完成承诺事项,将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三是承诺中标后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如在施工期内未落实好农民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将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五)严格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招标评标业务能力。评标专家严守评标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违规违纪的评标专家要及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各地(市)水利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达不到50人(含50人)以上,且专业不齐全的,须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六)严格招标代理单位监管,决不允许招标代理单位违规操纵招标活动,招标文件须在招标方案确定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售,禁止在招标代理单位的办公场所或其租借的其他场所发售,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得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问责

各地(市)水利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开展在建水利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对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的举报和投诉。

附件:承诺书(一)(二)(三)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415

附件

 诺  书

(一)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担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我方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够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是基于以下理由:

拟派项目经理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因下列原因进行了更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在此承诺我方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查实存在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的,我方无条件放弃中标资格,如拟派项目经理参加不同工程项目投标,我方先后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方将无条件放弃评标结果后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诺  书

(二)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我方能够中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我方将严格按照中标合同金额和《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藏建市管〔2020〕89号)有关规定,聘用西藏籍大学生。若我方在本工程合同期内没有兑现承诺,自愿接受自治区相关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诺  书

(三)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我方能够中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我方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相关规定,在本工程合同期内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若我方在本工程合同期内没有兑现承诺,自愿接受自治区相关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