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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办 关于建立巩固拓展农牧区供水脱贫 攻坚成果动态监测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扶贫办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114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农牧区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紧盯全区农牧区饮水安全薄弱环节,强化运行管护和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守住农牧区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底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对照标准,动态监测

各地要严格对照《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关于水量、水质、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要求,建立巩固拓展农牧区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动态监测机制,以县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和常态化监测,防止因水源变化、运行管护不到位、贫户搬迁等因素造成的供水问题。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干部、村级水管员等力量,织密织牢监测排查网络,重点监测自然条件差、高寒高海拔、居住分散的地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水利部12314和区、市、县三级监督电话的宣传力度,对监督电话有变动的及时更新、及时公告,确保群众供水问题能及时有效的反馈和解决。各地(市)水利局负责核实汇总县(区)级农牧区供水监测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并于每月底上报至自治区水利厅农水水电处。

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到边查边改,保持动态清零。对群众反映和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各级农牧区饮水维修养护资金加快解决,守住农牧民群众安全饮水保障底线。同时,对群众反映的属于日常维修养护方面的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设立供水维修抢修电话,供水故障抢修6小时到现场、小修不超过12小时、大修不超过48小时。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农牧区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对各类极端天气等原因造成断水的应急供水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县(区)可配备应急送水车,确保不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等颠覆性问题。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各地要严格落实好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将农牧区供水管理责任压实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因地制宜建立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积极推广“县级水务公司+乡级用水合作组织+村级专职水管员(生态岗位)”管理模式。要发挥好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激励和撬动作用,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全面开展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统筹使用收取的水费,切实保障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经费。

四、监督检查,追责问责

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农牧区饮水安全状况、供水工程运行情况和水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核实县(区)农牧区供水数据的真实性和问题真实解决状况,防止一些小问题拖而不决、处理不当造成大的问题,甚至出现脱贫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对农村供水问题排查不认真,问题整改不到,上报数据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县(区)和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问题反复投诉、多次投诉、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将进行约谈,并通报地(市)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对接,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及时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口数据信息,相互通报排查发现问题,确保两部门数据一致。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将适时通报各地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动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问题整改进度。

各地要深刻认识保障农牧民饮水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作风建设,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守住农村饮水安全底线,不断提升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附件:1.    地(市)巩固拓展农牧区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动态监测情况汇总表

      2.    地(市)巩固拓展农牧区供水脱贫攻坚成果动态监测问题整改台账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办    

                            2021年5月25

系 人:占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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