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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来源:

各地(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3 月2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使用,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办水保〔2012〕47号)及《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自治区水利厅确定,具备提供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及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水利厅设立和管理,自治区水土保持局承担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领域专家,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植物、资源环境、经济类、水工建筑专业和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建类专业。

第二章  入库资格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二)熟悉西藏区情,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对区内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的了解,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掌握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施工方法与工艺,能够提出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具有水土保持专业中级及以上,其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有能力判别较大技术问题;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参加现场查看和相关技术评审工作;

(五)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非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七)有违纪违法记录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意见(单位意见包含廉政情况)。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

(一)《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健康证明原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根据申报情况,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初审汇总并审查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区水利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公布。

第三章  专家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区内水土保持技术评审;

(二)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有权要求在评审会议召开2日前获取参会通知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材料的,有权拒绝参加评审会;

(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评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有权保留意见并拒绝签字;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技术评审,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终身负责;因技术评审疏漏或把关不严造成的重大事故,专家承担相关责任;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对评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自觉接受自治区水利厅的监督和管理;

(五)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经培训后,方可从事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利厅不定期通过随机抽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家技术水平评价、履职履责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应当强化入库专家日常管理,并实施如下具体管理活动:

(一)与入库专家签订承诺书和廉政责任书;

(二)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录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三)组织督促专家及时学习研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等咨询活动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抽取的专家中必须有水土保持专业类的专家。

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两日进行。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机构不得邀请未入选专家库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另需特邀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技术评审的,应评审前3日报水利厅批准。

水土保持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水利厅。

第十六条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认定,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审单位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同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和纳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泄漏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四)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技术评审结果的;

(六)一年内3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的;

(七)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八)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

(九)入选专家库后两年未参加培训的;

(十)评审专家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及有关单位有权对专家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自治区水利厅接到举报后应当核实处理。

专家库管理部门、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和专家抽取过程中,有故意泄露专家信息或不正当干预评审等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应纪检监察部分给予相应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