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6年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9日 来源:水利厅
2025年11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22组检查某工程发现隧洞出口TBM始发平台10t单梁葫芦式门式起重机吊钩缺失重量限制器,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6条规定,判为重大事故隐患。截至检查当天,施工单位未采取隐患消除措施。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该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控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各地(市)水利局要持续加强对辖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隐患消除措施等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清退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22组检查某工程发现拉林隧洞出口TBM始发平台10t单梁葫芦式门式起重机吊钩缺失重量限制器,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6条规定,判为重大事故隐患。截至检查当天,施工单位未采取隐患消除措施。经批准,对该工程拉林隧洞出口TBM始发平台10t单梁葫芦式门式起重机吊钩缺失重量限制器,截至检查日,施工单位(某公司)未采取隐患消除措施一案进行了立案。
12月15日,该工程某公司交清2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处某公司2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