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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利工程未检验原材料即投入使用案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来源:水利厅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联合地市水利局质安部门,对某县防洪工程施工现场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方某市政工程公司未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涉嫌违法违规。2025年10月10日,地市质安部门依法立案,随后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针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处罚适用条款及裁量幅度等关键事项,组织两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开展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充分核实违法事实。期间,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其陈述申辩,当事人同意取消听证程序。

【处理结果】

该市政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六十八条及《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第108项标准,2025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处11万元罚款,对项目项目经理、质检员各处5000元罚款。2025年12月5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至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同时,对监督不力的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移交建设单位处理,最终由某县水利局对其进行诫勉约谈,并将其列入某县范围内黑名单。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原材料质量是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该市政工程公司未按规定检验原材料即投入使用,违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核心要求,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隐患,威胁防洪工程安全和公共利益。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监督职责,放任违法施工行为发生,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二者均应依法受到查处。

(二)执法示范点

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规范。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履行立案、勘验、询问、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事实认定准确。

精准追责问责,覆盖违法责任主体。既对施工单位的违法施工行为处以罚款,又对直接负责的项目经理、质检员追责处罚,同时依法移交监理单位违法线索并督促落实处理,实现“主体+个人+关联方”的全方位追责,压实各方质量责任。

综合运用处罚手段,强化惩戒效果。对施工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组合,对监理单位实施“诫勉约谈+黑名单”管理,既纠正当前违法行为,又通过信用约束限制其市场活动,提升违法成本。

强化闭环管理,巩固执法成效。案件办结后,执法部门将总结案件办理经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应用,为后续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参考,推动形成“查处—整改—提升”的长效监管机制,筑牢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