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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 来源:水利厅


关键词

地热水、自然资源、检察公益诉讼

【要旨】

西藏自治区地热资源丰富,分布广,储量大,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推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建立地热水资源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地热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等问题。

【基本案情】

昌都市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2017年6月,察雅县雅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吉公司)擅自在察雅县吉塘镇卡仁村开采一口温泉井,深度约1500米,水温50℃左右。2022年1月1日雅吉公司将该温泉井出租给吉塘温泉酒店用于温泉洗浴等经营活动。经查,雅吉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费,已造成地下水资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昌都市检察院在开展亚洲水塔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2023年5月27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察雅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昌检行公建〔2023〕7号),要求依法对雅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开采使用吉塘镇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地热水资源依法依规使用;加强与察雅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及时督促雅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察雅县水利局2023年7月20日书面回复已制发《责令整改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取水行为,并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未立案查处。

针对上述情况,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察雅县水利局疏于监管、怠于履职,造成了地下水资源破坏、国有财产流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9月25日,察雅县人民检察院向察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水利厅向昌都市水利局下达《立案监督建议书》,要求协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立案查处。2023年9月25日,察雅县水利局对雅吉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3日,自治区水利厅收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磋商函》(藏检行公磋〔2023〕4号),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双方多次专题进行沟通协调,并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5号)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自治区水利厅和自然资源厅均对地热水资源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针对此类行为存在涉嫌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采矿、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税等问题,嫌非法取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非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要求,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协调下,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配合,严格依法履职,依法查处非法取用地热水资源行为。

【典型意义】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针对地热水资源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督促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职,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打击和震慑非法取用地热水行为,实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公益保障、群众知法尊法守法的多赢局面,增强了社会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治意识。